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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04
2011-2012造价站专家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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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专家答疑第一期 1. 问:施工企业在使用 2008 年《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计价时,是执行与 2004 年清单计价定额配套的规费取费证还是执行与 2009年清单计价定额配套的规费取费证核定 的费率计算规费? 答:根据 2009 年《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与 2004 年《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 2009 年 3 月 1 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已签订施工合同或已开工 的抗震加固工程使用 2008 年《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计价,应使用与 04 清单 计价定额配套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计取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 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核定费率标准的 60%计取;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发出招标文件、 签订施工合同的抗震加固工程, 应使用与 09清单计价 定额配套的《四川省施工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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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 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 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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