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总后勤部〔 1999〕后营字 第 516 号 /1999 年 12 月 16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 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精神和中央军委 《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 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 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 建成后主要 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 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 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 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 建设方式 第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 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 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 适合中 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适用性, 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 要达到一 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 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 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 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 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住房 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 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这类住宅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