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 一、审查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 油、气为燃料的锅炉 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设计文件节能 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要求。 1. 锅炉节能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进行, 由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2. 申请节能审查的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 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3.锅炉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制造。 二、审查内容及项目分类 审查内容包括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等涉及锅炉经济性 能的内容以及文件资料完整性是否符合 《规程》第二章和相关标准 的规定。审查项目分为 A类和 B类。A类项目为《规程》明确要求 的内容,应当全部符合; B类项目为相关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的内容,是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