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建筑装饰类工程评分细则 1、资料: 10分 复 查 内 容 扣分值 扣分 必要文 件 资料有以下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评审资格: 1、企业法人证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 经理证书; 2、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或相关证明; 3、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 万元,特殊工程除外) ; 4、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章必 须齐全; 工程竣工日期 (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为 2004 年 1 月 1日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止; 5、消防验收:工程名称、验收范围、消防部门公章、日期 必须齐全。验收结论应为合格。验收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 如涉及室内装饰部分应有复查记录; 6、民用建筑竣工后的室内环境质量检验报告,验收结论应 为合格。, 7、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增加结构荷载,必须具有经 设计及有关单位的认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