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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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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粤建注函〔 2011〕26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 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字 [2008]30 号),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自 2008年开始注册执业以来, 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将陆续到期,须办理延续注册方可继续执业。 为做好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延续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须办理延续注册的人员: 注册有效期(即执业印章所标明的有效期)为 2011年 10月 31日 或之前,需继续执业的人员。其余人员延续注册的办理,另行通知。 二、申请延续注册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人员汇总表》(附表 1)一 式二份; (二)申请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验核原件后提交复 印件); (四)申请人在

关于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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