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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2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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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为确保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止作业人员坠落或物品掉落对地面人员造成伤 害,特制定本规定。 一、高处作业的定义 按照国标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 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其涵义有两个:一是相对概念,可能坠落的底面 高度大于或等到于 2m;也就是说不论在单层、多层或高层建筑物作业、电杆、 设备机架作业,即使是在平地,只要作业处的侧面有可能性导致人员的坠落的 坑、井、洞或空间,其高度达到 2m及其以上,就属于高处作业;二是高低差距 标准定为 2m,因为一般情况下,当人在 2m以上的高度坠落时,就很可能会造成 重伤、残废或甚至死亡。因此,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以前就须特 别留意以下有关事项: 1、技术措施及所需料具要完整地列入施工计划; 2、进行技术教育和现场技术交底; 3、所有安全标志、工具和设备等,在施工前逐一检查; 4、做好

1、登高或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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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或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为确保登高或高处作业施工和检修的安全, 参照国家有关安全规程, 结合我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层准面 二米以上(含 二米)有可能 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作业高度在 2-5 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 米以上至 15米,称为二 级高处作业; 15米以上至 30 米称三级高处作业; 30米以上称特级高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 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空作业。 (二)施工或检修单位在制定施工或检修组织设计或施工、检修方案时,必须将预防高处 坠落列为安全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的重要内容;对二级以上的悬高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 措施和组织措施,经施工或检修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如实向施工,检修人员书面交底。 安全措施实施后,必须由工地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 要求者,必须修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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