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 ) 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 ·高层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 过 1000 ㎡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 电信楼、 财贸金融楼;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 ㎡的商住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2005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5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 文,自 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3.0.1 、3.0.2 、3.0.8 、4.1.2 、4.1.3 、 4.1.12 、4.2.7 、4.3.1 、6.1.1 、6.1.11 (1、2、3、5、6)、6.1.16 、7.4.2 、 7.4.6(1、2、7、8)、7.6.1 、7.6.2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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