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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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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75号令,宣布《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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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 35期 13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公布机关 ] 国务院 [文 (令 )号 ] 第 475号令 [公布日期 ] 200619119 [类  别 ] 行政法·环境保护 [施行日期 ] 200611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海洋工程 ) 污染损害海洋环境 ,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保护海洋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 洋环境防治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 ,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 资源为目的 ,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具体包括 : (一 )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 (二 )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 程 ;    (三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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