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消防条例 (2012 年 12月 14 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 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 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第四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鼓励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接受 广播、电视、报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