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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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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6年 6月 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 1995]32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低压配 电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 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臵及线路设计规范》 GBJ54-83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 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 1986]250 号文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原 机械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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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 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 500V 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 1.0.3条 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 1.0.4条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 电器的选择 第 2.1.1条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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