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3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已经 2008年 2月 17日市第 13 届人民政府第 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 1 - 长沙市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 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 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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