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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大木构架移建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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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 2-17 大木构架移建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适用于古建筑大木构架的移建工程) 工程名称: 部位: 保 证 项 目 项 目 质 量 情 况 1 古建筑的移建应严格遵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移建前对原构架的建 筑风格、法式、特征、材质、树种、规格、色泽应认真检查并记录、摄影 2 构件拆卸前,应认真检查,分组编码,不得损坏构件和榫卯,确保构件的完 整无损 3 构件安装前,应认真检查,构件是否齐全。有损构件应按规定进行修补,损 坏严重的必须更换。决不允许将伤残构件使用到构架中去 4 构件安装的轴线、 标高、收势、侧脚、升起、弯势应符合原状及记录的要求。 5 移建工程中采用铁件加固,其铁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移 建设计的要求 基 本 项 目 项 目 质 量 情 况 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 构件加固的 铁件 位置正确 2 联接严密、牢

大木构架修缮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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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 2-16 大木构架修缮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工程名称: 部位: 保 证 项 目 项 目 质量情况 1 采用铁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修缮设计要 求 2 利用旧木材时,材质应符合选材要求。旧桁(檩)的上下面 不得颠倒搁置 3 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应符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按原 样进行修缮。对原物的材质、树种、规格、色泽、法式、特 征和建筑风格必须认真察勘记录 4 修缮木柱,应符合修缮设计要求, 如修缮设计无明确规定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当柱脚损坏高度超过 80cm时,应采用榫和螺栓牢固换接, 不得使用铁钉代替。⑵当柱损坏深度不超过柱直径的 1/2, 采用剔补包镶做法时,应用同一种木材,加胶填补、楔紧。 包镶较长时,应用铁件加固。所用胶料的品种质量应符合有 关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⑶当柱外皮完好,柱心糟朽时应 采用化学材料浇筑法加固,其用材料和做法应符合有关设计 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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