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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19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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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 2011〕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 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号)精神,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 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 《煤矿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并符合“系 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2012年 6月底前,所有煤 (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安监总煤装〔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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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 2012〕15号 各产煤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执行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 2011〕15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 知如下: 一、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 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 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 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 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并与监测监控、 人 员定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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