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13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 2012〕 2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 7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4号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已经 2008年 6月 16日海南省 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 2008年 10月 1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 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 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