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研究决定, 对 2007年 7月 31日发布的《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4号令)进行修改,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划批 准文件以及拆迁红线图”。 现将修改后的《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 法》重新发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 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东莞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为加强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 作顺利进行,根据《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市区房屋拆 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地价补偿:城市房屋拆迁,不再安排土地重建,根据不同地域,适当补偿地 价。 (一)市区管辖范围内的旧宅基地,分以下四类: 一类:拆迁房屋在市区 24 米以上道路两旁,红线退后范围外 20 米内的,补回 地价 1000 元/M 2 。 二类:拆迁房屋在市区 12—24 米道路两旁,红线退后范围外 20 米内的,补回 地价 700 元/M 2 。 三类:拆迁房屋在内街街面两旁 12 米内的,补回地价 500 元 /M 2 。 四类:其他(非一、二、三类及在巷内的土地)补回地价 300 元 /M 2 。 上述四类地价补偿标准,可结合土地所处区域和临街状况作适当调整。 (二) 1985 年 1月 1日后批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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