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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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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 规范驾驶员的服 务行为, 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 进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服务的企业和驾驶员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营运和服务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 第四条 营运前驾驶员服务准备工作规范 (一)检查车辆的油、气、电、水、制动、轮胎、前后牌照、随车工具和专用设 施能正常使用,保证车况良好。标志、标记完好无损; (二)确保车辆内外清洁卫生,座套干净,后备箱内无杂物; (三)按规定携带、放置营运证件,当班驾驶员服务证必须面对乘客摆放; (四)检查计价器、里程表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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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目录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展开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展开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42 号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已经 2012年 7月 25日省人民政府第 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2 年 8月 20日 编辑本段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 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安徽省道路运 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 是指使用 5 座以下小型客车, 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 以行 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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