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探索创新出"修复修缮为主,拆除重建为辅"的棚户区有机改造模式,实现了城市建设与发展协调同进目标。长沙市在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拓宽思路,探索创新,实践创造了"修复修缮为主,拆除重建为辅"的棚户区有机改造模式,收到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深受棚户区广大居民的拥护和支持。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已经 2008 年 1 月 16 日市第 13届人民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年 4月 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 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市 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一、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 且居住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 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 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对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采用产权 调换方式安置, 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 25 平方米” 中的补偿安置建筑面积 “不小于 36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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