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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1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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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 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 省财政厅陕价行发〔 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 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 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 具体负责城郊 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津价房地(2004)234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空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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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空白区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4〕234号 市建委: 你委《关于确定配套空白区大配套工程费标准的情况说明》(建配 [2004]346 号)收 悉。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 [2004]18 号)要求,经认真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我市外环线以内按 规划确定的 56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空白区和外环线以外 5公里范围内可直接引接城市基 础设施管网的住宅和公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环线以内按规划确定的 56片大配套空白区和外环线以外 5公里范围内可直接 引接城市基础设施管网的住宅和公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每平方米在原收 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 25元。 二、外环线以内按规划确定的 56片大配套空白区和外环线以外 5公里范围内可直接 引接城市基础设施管网的住宅和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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