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7- 2003) 1 总 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 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 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 落实城市环 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 (专项 )规 划。市 (区、县 )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 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 (专项 )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 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处理和处 置等功能, 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 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 类运输、
WORD 格式整理 专业知识分享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178 号 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337—2003,自 2003 年 12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2.2 、3.2.3 、3.2.6 、3.3.1 、3.3.4 、4.2.3 、4.5.1 、 4.5.2 、4.5.3 、5.3.1 、5.3.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 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 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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