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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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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烟政发〔 2005〕131 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四十三条“建筑物、 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由 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烟 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政发〔 2004〕11号)作如下修 改: 一、将《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改为《烟台市市 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 二、删除第五十九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文件 — 2 — 附件: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 3 — 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 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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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1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政发 [2004]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 00四年一月三十日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 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 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 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建筑容量 第五条 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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