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 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 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 (四)危险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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