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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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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行政机关行政正职、副职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行 政正职、 副职。需要追究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的, 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 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需要给予处分的, 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 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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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行政机关行政正职、副职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行 政正职、 副职。需要追究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的, 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 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需要给予处分的, 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 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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