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更明确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排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式 费率 (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 按计价定额实体项目计算的基价之和 A 其中:计费人工费 ∑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 53元/工日) (二) 措施费 (1)+(2) (1) 定额措施费 按计价定额措施项目计算的基价之和 B 其中:计费人工费 ∑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 53元/工日) (2) 通用措施费 (A+B)*费率 a 夜间施工费 (A+B)*费率 0.18% b 二次搬运费 (A+B)*费率 0.18% c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A+B)*费率 0.14% d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 费 (A+B)*费率 0.18% e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A+B)*费率 0.14% f 雨季施工费 (A+B)*费率 0.14% g 冬季施工费 (A+B)*费率 3.00% h 检验试验费 (A+B)*费率 2.67% i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 按实际发生计算 j 地上、地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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