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主管全国监察工作  的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之一,于1954年9月设立,前身为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机构属性 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
设立时间 1954年9月 撤销时间 201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内设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监察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函〔1987〕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设十二个局级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机关下设办公厅、研究室、政法教科文卫局、工业局、财贸外事局、农林城建交通局、地方一局、地方二局、地方三局、干部局、信访局、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派出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监察部设置派出机构的批复》(国函〔1988〕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在四十六个部门设立的监察局和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经贸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建设部、地矿部、冶金部、机械电子部、能源部、航空航天部、化工部、纺织部、轻工部、铁道部、交通部、物资部、邮电部、文化部、卫生部、广播影视部、国家体委、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国家旅游局,设立监察局;在国家科委、国家民委、民政部、审计署、人事部、劳动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建材局、国家工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医药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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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监察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函〔1987〕141号),该机构机关行政编制六百二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首次设立

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二次设立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98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

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常见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地址???

    是国家审计署吗?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邮政编码:100830 总机:(010)68301114 可以搭乘15、16(支)、65、101、708、709、714、716、732、814等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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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

  •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 机构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

1、检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直接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部长

钱瑛(1954年9月-1959年4月)

尉健行 (1987年-1993年4月)

曹庆泽(1993年4月-1998年3月)

何勇 (1998年3月-2003年3月)

李至伦 (2003年3月-2007年8月)

马馼 (2007年8月-2013年3月)

黄树贤 (2013年3月-2016年12月)

杨晓渡(2016年12月—201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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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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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2013年监察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3年,监察部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工作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自觉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推动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积极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坚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中央纪委监察部按照明确定位、转变职能的要求,理顺职责关系,将所参加的125个议事协调机构精简为14个;先后进行两轮机构改革,在不增加机构、编制和人员的条件下,盘活存量、调整职责、整合力量,加强党风政风监督工作。

中央纪委监察部及时向纪检监察系统通报了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和机构改革情况,并第一时间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布有关信息、解读有关政策。2013年8月,对外公布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首次机构改革后的领导机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等信息。2014年3月,对外公布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深化机构改革情况和内设机构职责简介,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主动接受中央媒体采访,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陈文清和中央纪委常委、中央编办主任张纪南分别就机构改革有关内容到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作在线访谈,与网民进行交流。通过全面及时的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有效地指导、推动了纪检监察系统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使纪检监察机关更加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强化监督职责,提高履职能力。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着力促进政风转变

2013年,各级监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落实“约法三章”的监督,着力促进政风转变。坚持常抓不懈,紧盯重要时间节点,从具体事情抓起,狠刹公款购买赠送月饼、贺卡、烟花爆竹等节礼,以及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全年共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2.4万起,处理3万多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600多人。加大对“约法三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财政供养人员、“三公”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有力监督,推动了问题的解决,促进了政风改善,使干部群众感到了变化、增强了信心。

中央纪委监察部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首页设立“曝光台”,2013年先后74次曝光372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形成了有力震慑,有效地发挥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中央新闻媒体设置了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的专题专栏,引导群众举报领导干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对严重的“四风”问题,进行公开曝光。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首页开通“四风”问题举报窗、晒晒“四风”隐身衣等专栏,支持和引导群众进行监督。

三、强化行政问责,督促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坚持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违法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的倒查追责,督促政府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2013年度全国共问责2.1万人,其中地厅级干部54人、县处级干部1477人。监察部直接参加了吉林长春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山东青岛市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等4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4人,其中,省部级干部3人、厅局级干部14人、县处级干部2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6人;对环境保护部通报的3批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倒查追责。

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公布了重大责任事故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和政纪处分情况,回应社会关切。2013年10月,监察部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通报了广西贺江因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导致江水污染等10起破坏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典型案例,督促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引以为戒、增强责任意识,向全社会传递政府治理环境污染、建设良好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2014年1月,监察部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通报了安徽省萧县大量制售病死猪肉失职渎职案等5起危害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典型案例,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积极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

1.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全面反映工作动态。监察部及时发布监察机关强化执纪监督问责、保证政令畅通的信息,通报对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情况和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案件的处理情况,发布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了解纪检监察工作,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重要工作和群众密切关注问题的处置情况,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请中央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平台同步推介。2013年底,中央纪委监察部在中央媒体集中刊发反映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6个方面重点工作情况的系列综述文章,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播出6期节目,中央纪委6位副书记接受记者采访。2014年1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并通过电视和网络进行直播。2014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就2014年行政监察工作情况接受了人民日报记者采访。

2.适应时代要求,开通官方网站。2013年9月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正式开通,成为中央纪委监察部信息公开、新闻发布、政策阐释、网络举报的重要渠道。一是作为监督执纪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在首页设置信访举报专区,公开信访工作流程和办理指南,为群众依法进行网络举报提供便利,受到群众欢迎和肯定。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950374件(次),其中网络举报386913件(次),占总数的19.8%。二是作为权威信息发布平台,进一步传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流声音。及时发布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决策部署等重要信息,发布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信息,反映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三是作为政策法规解读平台,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设立工作动态、专项工作、法律法规等栏目,阐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部署、最新成效和相关法律法规。开设信息公开专栏,介绍中央纪委监察部自身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新情况。

3.加强对外传播。2013年5月和11月,配合中联部两次举办面向外国政党政要、智库学者和媒体人士的对外开放日活动,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概况,就一些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与外方人员进行互动交流。配合中联部组织外国政党媒体联合考察团、欧洲考察团分别赴山东、江苏各地考察廉政风险防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廉政文化建设等情况,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廉政建设最新成果。承办涉外培训班、反腐败国际研讨会,介绍我国廉洁政治建设情况和反腐败工作成效。

(2005年3月24日)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行政监察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发展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有效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得到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廉政勤政建设。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政府的行政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着力解决政府作风、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专门监督机关,通过维护行政纪律,推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牢固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的良好政风,促进政府行政能力的提高,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2)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通过深化改革,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加强行政监察,有利于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督促各级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规范,促进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重大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3)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建设法治政府,关键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行政监察是政府内部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规范的重要环节。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有利于督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不当行政、违法行政。

(4)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入手,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防范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是治本抓源头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行政监察职能的重要方面,体现了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行政监察,有利于廉政建设与政府部门业务的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形成反腐倡廉的合力。

二、牢牢把握行政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5)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抓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以廉政勤政建设的实际成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6)坚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把行政监察工作寓于改革和发展进程之中,紧紧围绕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政府中心工作发挥监察职能,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研究解决在廉政勤政方面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7)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切实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政府机关“为民、务实、清廉”.

(8)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发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综合效能。针对行政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结合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研究完善法规和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机制制度,不断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

(9)坚持依法监察,严格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行使监察职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约束行政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缺失和滥用,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10)坚持以监督促管理,促进政府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充分利用监察机关属于政府序列、参与政务活动的优势和特点,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督促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制定整改措施、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11)坚持把行政监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形成党政监督的整体合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基本职责,明确一个时期行政监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行政监督方面的督促和协调作用,加强同政府其他部门的配合,共同抓好廉政勤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全面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

(12)加强廉政监察,促进政风建设。推进政府廉政建设,始终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权力观教育为重点,加强从政道德和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廉洁从政。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着重查办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利用行政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要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力度,全面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切实转变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

(13)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和重大改革决策的实施,认真研究在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以此确定执法监察项目。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就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执法监察。近一个时期,要重点加强对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决查处违规违法乱上项目、滥铺摊子和破坏环境等行为。坚决制止能源开发中滥采乱挖和严重浪费现象。坚决纠正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违法排污、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加大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

(14)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权力、履行职责、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投诉的受理工作。

(15)加强效能监察,改善行政管理。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是否合法、合理行政,公平、高效执法,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要加强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施政过程和行政行为的监督。督促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与评估制度、决策听证与公示制度以及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必须严肃追究责任。要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逐步建立绩效评估和考核的制度。发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投诉中心作用,严肃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单位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要加强对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监督,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促进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勤政高效。

(16)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在预防腐败工作中的作用。特别要针对政府机关和行政权力的特点,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抓源头工作的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改革。严格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完善并认真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出台,提出防范和治理腐败的对策,着力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

四、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工作制度

(17)坚持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按照纪检监察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按职权处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职责、权限和议事范围,完善议事规则。对政府交办事项的落实、政纪案件的处理,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源头治理等工作的部署和监察干部的任免、行政监察规章制度的制定,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提出,以及向人大、政府请示、报告等事项,都应作为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内容。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提交纪委常委会决定。

(18)坚持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凡属重大监察事项,经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和纪委常委会研究后,都要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涉及全局性的监察工作部署,要提请本级政府批准。建立并落实监察厅(局)长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及时向上级监察机关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情况,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信息综合制度。监察部要做好向国务院报送信息工作,办好监察部网站。

(19)坚持并完善监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和工作程序。在注意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监察职能的同时,根据监察工作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对集中承担行政监察职能的部门和机构,加强监察综合室等部门的建设。落实和健全“下级监察机关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必须在决定前取得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的制度和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监察机关领导职务的制度。加强对派出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要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措施和程序,完善信访举报制度、案件检查制度、审理制度、回避制度等。

(20)进一步健全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制度和特邀监察员制度。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党组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要建立健全特邀监察员参与和监督监察工作的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的机制和具体途径,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双重监督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

(21)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纪委常委会对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负总责。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要按照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政府工作,研究和确定监察工作的重点。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决定监察工作事项。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研究并认真帮助解决。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22)加强行政监察法规建设和监察理论研究。要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不断完善与行政监察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逐步使行政监察职能、权限、任务和程序法制化。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实施细则,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加强对有关监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主动适应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加强对反腐倡廉重大问题的研究,创新行政监察理论。要重视发挥监察学会、纪检监察专门研究机构以及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要加强与国外监督监察机构的联系,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23)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要以提高监察工作能力为重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各级监察机关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依法执纪、依法监察等方面,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干部培训和轮岗交流工作。加强监察专业人才的培养,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要全面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健全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要树立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敢于碰硬的作风,谦虚谨慎、联系群众、勤政廉洁的作风和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作风。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注音】ānquánjiānguǎnjiānchábùmén

【释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统称,包括各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1999年12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1999〕104号),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0年1月10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揭牌。2001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2005年2月28日宣布了中央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决定,同时单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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