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 类 别 | 执业资格考试 |
---|---|---|---|
内 容 | 城市规划师 | 发布时间 | 1999年 |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是:
《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其中,《城市规划实务》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城市规划实务》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其余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初始注册:
1、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2、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因离职、出境等原因超过3年以上者,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初始注册登记。
延续注册:
3、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仍继续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或登记。
4、已经注册登记的人员,因故延时续期注册登记(含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的人员),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登记。
变更注册: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5、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返聘,而应聘于其他单位的;
6、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撤销、合并、转制等);
7、工作调动的(含异地调动、辞职等)。
Registered City Planning Engineer
一: 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二: 报名入口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三: 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
基本上只要是有注册过的单位开的证明盖的公章都可以
1999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2000年2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2001年5月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被用人单位聘任为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人事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
按照省财政厅、省计划发展委员会《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批复》(豫财规[2000]35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客观题每人每科收费98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2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厅18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10元,省人事考试中心留28元),主观题每人每科收费176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84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厅36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10元,省人事考试中心留46元)
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中,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出 版 社 城市规划师教材中国计划出版社
作者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
一、《城市规划原理》
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四、《城市规划实务》试用版
五、《城市规划法规文件汇编》
六、《考试大纲》
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作者 邱跃 王玮 甘靖中等
1、城市规划师考试教材—城市规划原理(第1分册)
2、城市规划师考试教材—城市规划相关知识(第2分册)
3、城市规划师考试教材—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第3分册)
4、城市规划师考试教材—城市规划实务(第4分册)
考试科目及具体安排
2012年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21日,具体考试安排如下表所示: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2012年10月20日 |
上午9∶00—11∶30 |
城市规划原理 |
下午2∶00—4∶30 |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
|
2012年10月21日 |
上午9∶00—11∶30 |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
下午2∶00—5∶00 |
城市规划实务 |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简介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 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 1999〕39号 )文件精神,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 划师执业资格制度。 城市规划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 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 10 月中旬。 2011 年考试时间为: 2011 年 10月 22-23 日 考试设《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 规划实务》 4 个科目。其中,《城市规划实务》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 3 科均为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采分2009》是依据《城乡规划法》,按照《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在总结历年特别是近几年试题的基础上进行编写的。《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采分2009》包括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四部分。结合具体考试内容,进行考点重点分级,提供部分真题,将知识考点化,将考点习题化,同时增加了最新的政策、法规要求和理论发展动态的有关内容。《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采分2009》可作为参加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的复习指导书,同时也可作为规划师、建筑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等学校师生的参考用书。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第3分册)》为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之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决定自2000年起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迄今已有9年。2008年6月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版)》,对考试大纲做了新的调整,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考试内容、题型也有新的变化。
针对新的考试大纲的修订和考试题型将出现的新变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组织成立了编委会,共同编写这套《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第四版)。为方便考生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复习效果以备迎考,辅导教材共分四册:《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
此外,在出版辅导教材的基础上,又根据历年考试试题情况,组织编撰了《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考试模拟测试》,共分为《城市规划原理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加强对试题类型、难度以及时间控制方面的训练,以便考生适应考试氛围,熟练掌握考试技巧。
辅导教材每分册主要分成复习指导、复习题解、模拟试题三部分内容。复习指导既包括对考试大纲的解析,也对考试要点、难点进行归纳总结,便于考生强化记忆。复习题解针对前几次考试已经统计出来的经常出现的疑难点,进行重点分析,为考生澄清错误的思维方式,理清正确的答题思路,其中《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三个分册增加了大量的多选题,《城市规划实务》针对前几次试卷分析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直截了当的分析方法和简明扼要的答题思路,使考生准确地掌握考试得分点。模拟试题题多面广,其中《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分册增加了对新大纲的分析解读,《城市规划实务》采用“真题”模拟,四个分册的辅导教材的模拟试题都对考试的适用性强,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