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铜陵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暂行规定 批    号 铜政﹝2011﹞53号
地    区 铜陵市 通知时间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开发建设以及商贸活动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规定在辖区内的贯彻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住房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全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第五条 全市地表水体划分为三大类水环境功能区:

(一)市一、二、三水厂饮用水源地:水质管理目标为Ⅱ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自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长江铜陵段、青通河、黄浒河、中心闸河、白浪湖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三)钟仓河、顺安河、胜利河、十里长河、泉栏河、狮峰河、西边河、东边河、红星河、新桥河、盛冲河、新西河、西湖大沟、排洪沟、东湖中心河、盛冲水库、天井湖、桂家湖水质管理目标为Ⅳ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 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四大类:

(一)4类声环境功能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包括铜都大道、铜官大道、长江路、滨江大道、泰山大道、金山路、北京路、石城大道、铜井路、淮河大道、义安大道、翠湖一路、翠湖二路、翠湖四路、天山大道、新城大道、城东路、建设路、环城北路、隆门路、铜港路、沿新大道、学士路、湖东路、铜胥路、铜芜路、铜南公路、铜青公路、沿江快速通道、合铜黄高速铜陵段、铜芜铁路、京九铁路铜陵段、穿越市区的铁路及京福高铁铜陵段等,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4类标准。

(二)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区)、横港工业区、狮子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石城大道东侧铜峰公司、三佳公司区域,冬瓜山矿区、铜陵皖能发电公司、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厂区;东部城区规划的工业用地、承接产业转移江南片区、国电铜陵电厂、南车集团长江车辆公司铜陵分公司、旋力特钢基地、港口码头作业区等,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标准。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包括翠湖一路以南—华山大道南段、铜官大道北段以西—湖东路以东区域;车站新区、铜陵大市场、公交总公司新场区、新庙街道、西湖镇所在区域、其它一般交通支路、工业集中区中的生活区等,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四)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标准,除4类、3类、2类区以外的城市区域定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第七条 乡村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要,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确定乡村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

第八条 三类工业区边界与其它区域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300米的大气污染防护区,大气污染防护区和工业企业大气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住、学校、医院等环境空气敏感建筑和新增大气污染的工业项目。

第九条 主城区、南部城区、东部城区、西湖新区、狮子山城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二类工业用地划定为清洁能源区。清洁能源区内禁止新建燃用煤、燃料油(重油、渣油)、硫含量大于0.5% 柴油(煤油)、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应逐步改造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十条 环境空气、纳污水体不达标的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增产减污”的原则,排污指标从建设项目所在工业园区内削减。

第十一条 环境功能区内大气污染物、未排入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污水,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有分级的分别执行废气二级和污水一级标准)。

原批准执行大气污染物三级和水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前款标准。

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建设项目执行水污染物三级排放标准,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第十二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

湖泊、水库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排污口应限期拆除。境内未纳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湖泊、水库按照Ⅳ类水质目标管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贯彻《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控制交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工业企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分别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执行试生产(试运营)报告制度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经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环境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布局,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铜陵市城市地面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意见》(铜政〔1993〕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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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铜政﹝2011﹞5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7月1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铜陵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 环境类别的划分

    工程环境类别的划分见03G101-1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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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暂行规定文献

广东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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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功能区划 _定稿_ ID 序号 水体功能 水系 河流湖库 起点 57334 57334 农业 包金河 曲溪水库 49820 49820 综合 北环河 北环河 阳东大水口顶 22000 22000 综合 北江 浈江 江西省界 22010 22010 综合 北江 浈江 南雄市区 22020 22020 综合 北江 浈江 古市 22021 22021 农业防洪发电 北江 浈江 孔江水库 22022 22022 农业防洪发电 北江 浈江 中坪水库 22023 22023 农业防洪发电 北江 浈江 宝江水库 22024 22024 农业防洪发电 北江 浈江 横江水库 22025 22025 农业防洪发电 北江 浈江 尖背水库 22030 22030 综合 北江 北江 沙洲尾 22040 22040 综合 北江 北江 韶关白沙 22041 22041 综合 北江 北江 英德市马径寮 2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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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功能现状 水系 河流 起点 终点 长度 (km) 水质 现状 水质目标 行政区 100 饮工农 粤东沿海诸河 黄岗河 饶平上善镇上文 饶平黄岗河咸水线断面 32.8 Ⅱ Ⅱ 潮州市 104 饮工农 粤东沿海诸河 黄岗河 饶平汤溪水库大坝 饶平汤溪水库尾 33.7 Ⅱ~Ⅲ Ⅱ 潮州市 106 饮工农 粤东沿海诸河 九村溪 饶平三中 饶平大光与黄岗河交界 16 Ⅲ Ⅲ 潮州市 110 饮工农 粤东沿海诸河 钱东渠 黄冈河高堂水闸断面 砚山 7 Ⅱ Ⅱ 潮州市 115 农 粤东沿海诸河 食饭溪 大埔三县顶 饶平河口 24 Ⅲ Ⅲ 潮州市 130 饮工农 粤东沿海诸河 新港航道 黄冈河交界断面 汫洲咸水线断面 8.4 Ⅲ Ⅱ 潮州市 210 农 粤东沿海诸河 大液河 犁仔耳 大液洒闸 10.5 Ⅲ 汕尾市 220 饮农 粤东沿海诸河 东河 东坑径下 水东石塔 30 Ⅱ Ⅱ 汕尾市 230 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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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5日,《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发布。

2015年1月1日,《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

第十四条 本市环境功能区划定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

各类环境功能区域范围的划定和变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适用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

(二)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适用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第十六条 地面水环境功能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根据地面水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划分水环境功能区,同一水域兼容几类功能的,依照最高功能划定;

(二)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范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水质,应不低于国家地面水三类标准;

(三)规划水源地应划定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在水源上游应划定水源涵养区。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镇级饮用水厂的吸水点、水源涵养区、饮用水补给水源的水库、—般渔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的水质,应不低于国家地面水三类标准;

(四)一般工农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的水质,应不低于国家地面水四类标准。

第十七条 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文教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管理机构集中区、公共广场、公园,以及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环境良好的住宅用地等区域,适用一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二)商业、服务业、集贸市场、文化娱乐设施等比较集中的繁华区域,工厂、仓储、居住用地混合交叉的区域以及工业集中区内达到一定规模的工厂生活区、居民住宅区,适用二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三)工业集中区和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适用三类区环境噪声标准,但适用二类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区域除外;

(四)城市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公共交通汽车总站、大型停车场及码头区、穿越市区的铁路和河道两侧区域,适用四类区环境噪音标准。

一、划分区域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区域为广安主城区,包含广安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版);《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331号);《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三、划分原则

(一)以人为本。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人为本、改善声环境质量为核心,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实事求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实事求是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三)科学划分。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划分功能区,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便于管理。划分要有利于声环境管理和噪声污染治理,划分区块不宜过细过小,尽量以道路、河流等为自然边界,标准掌握适度,可操作性强。

四、分类定义及标准限值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教、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交通干线两侧距离确定方法如下:一是道路交通干线两侧4a类功能区的划分。将交通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方法为相邻区域内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相邻区域内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相邻区域内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二是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道路红线)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三是铁路干线两侧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铁路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同道路交通干线。

(六)环境噪声标准限值。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下表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既有铁路干线穿越城区或是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不通过列车时两侧区域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五、分类划分区域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执行标准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适用区域为居住、行政办公、医疗卫生及文化教育为主的区域。一是城南、城北区域。包括翠屏公园景区、平安公园、神龙山公园(含神龙湖、天主教堂)及官盛湖区域。二是广安经开区区域。包括虎啸城路一、二段以外的沿江区域。三是协兴园区区域。包括岳广前快速路金广段—金广东路、西路—东环线花园段—大龙环线公路—二环路佛手山段—北环路星光段、战旗段、佛手段—东环线黄水洞段—平石坝路—福兴大道—石龙路—南岭路—牌坊路—新华西路—春天大道—浓溪路—二环路春堡山段合围区域及嘉园生态观光区、谷龙岛生态公园。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执行标准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适用区域为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一是城南、城北区域。金广东路—花园路—滨江路—凤凰大道—方坪大道—方兴大道—长河大道—G42沪蓉高速公路—迎宾大道—广武东路—长乐街—迎宾大道—四方街—阳春桥—环溪一路—狮子山街—牌坊路合围区域及官盛新区。二是广安经开区区域。包括虎啸城路—二环路港口路段—民丰路东段、西段—朝阳大道四段—沙背山大道二段—益民路北段—沙坪路—连三湾路(延长至石滨路三段)—石滨路三段、二段—临江路合围区域;石厂湾路—港前大道石佛段—临港路—沙背山大道三段—鹅凤路合围区域。三是枣山园区区域。包括火山大道西段—石谷路—二环路春堡山路段—火山大道东段—曙光路—钓鱼台路—桥头坝路—大沙嘴拱桥—环溪一路—阳春桥—四方街—迎宾大道—长乐街—广武东路—迎宾大道—团堡岭街—物流大道东段—下观音桥街—草场坝街—柏老院街—G85银昆高速公路—堰塘湾街—物流大道中段—广武南路—G42沪蓉高速公路—G85银昆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四是协兴园区区域。包括北环路星光段、战旗段、佛手段—东环线黄水洞段—平石坝路—福兴大道—石龙路—南岭路—牌坊路—新华西路—春天大道—浓溪路—二环路春堡山段合围区域;岳广前快速路金广段—金广西路—牌坊路—狮子山街—葫芦岛街—谏议路—西环路岩头段—钓鱼台路—曙光路—火山大道东段—二环路春堡山段—石谷路—火山大道西段—G85银昆高速公路合围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执行标准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适用区域为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一是广安经开区区域。朝阳大道四段—民丰路西段、东段—二环路港口路段—鹅凤路—沙背山大道三段—临港路—石滨路四段、三段—延长至连三湾路—沙坪路—益民路北段—沙背山大道二段合围区域。二是枣山园区区域。包括G42沪蓉高速公路—广武南路—物流大道中段—堰塘湾街—G85银昆高速公路合围区域;G42沪蓉高速公路—遂广高速公路—G85银昆高速公路—柏老院街—草场坝街—下观音桥街—物流大道东段—团堡岭街合围区域。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执行标准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包括已建和在建的铁路干线两侧、场站区域及车流量超过100辆/小时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区域。一是城南区域。建安中路、建安南路、建安北路、平安大道、金安大道、思源大道、滨江路、万盛东路、万盛中路、万盛西路、长乐街、广宁南路、广宁北路、凌云路、西溪路、宏志大道、五福西路、五福南路、朝阳大道二段、凌云东路、红岩大道、二环路红土地段等。二是城北区域。滨江路、东环路、广门路、翠屏路、五星街、建南路、人民路、北仓路、建华路、渠江北路、建设路、环城北路一段、北辰大道、金广东路、金广西路、洪洲大道西段—东段等。三是广安经开区区域。深广大道、奎阁大道、朝阳大道三段—四段、石滨路一段—二段—三段—四段、民丰路西段—东段、港前大道石佛段、二环路港口段等。四是枣山园区区域。迎宾大道、枣山大道西段—东段、黎明大道、物流大道西段—中段—东段、桂花路、火山大道西段—东段、广南西路—东路、建民西路—中路—东路、西环路岩头段—河西段、桃园路、广武南路、二环路神龙山段、红岩大道、广华快速通道、广武东路、G42沪蓉高速公路、G85银昆高速公路、兰渝铁路广安支线等。五是协兴园区区域。牌坊路、协兴大道东段—西段、春天大道爱国段—四新段、东环线黄水洞段—陡梯子段、西环路七一段—高桥段、北环路星光段—战旗段—佛手山段、福兴大道、新华东路—新华西路、广恒快速通道、二环路佛手山段—春堡山段等。

六、说明事项

(一)本方案适用的时段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二)本方案未划定0类标准适用区域。

(三)各功能分区互不重叠、互不包含,之间不划过渡带,处于边界处的噪声源必须按照要求较严的一侧功能区标准执行。

(四)广安主城区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的环境噪声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本方案由广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区域、行业噪声的监督管理。

(六)各地按照划分原则和技术规范分别划定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

(七)本方案由广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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