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废标公告基本信息

中文名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废标公告 发布机构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 2009年12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拟对仁怀市政务中心和信息中心更新部分设备进行询价采购。公告发出后,有7家公司前来投标。经过专家评审小组审定,所有投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经研究决定予以废标。特此公告。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9日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废标公告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办公室 品种:实木复合门;开启方式:平开;规格(mm):1000×2100;材质:实木复合;饰面形式:贴面;门框厚度(mm):24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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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土工格 1、格尺寸:5000×4000×200 2、格焊点距离:400mm 3、格片厚:1mm 4、格单位质量:2200g/㎡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22年9月信息价
土工格 1、格尺寸:5000×4000×200 2、格焊点距离:400mm 3、格片厚:1mm 4、格单位质量:2200g/㎡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22年3月信息价
土工格 1、格尺寸:5000×4000×200 2、格焊点距离:400mm 3、格片厚:1mm 4、格单位质量:2200g/㎡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22年1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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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21年8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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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21年7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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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21年6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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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21年3月信息价
土工格 1、格尺寸:5000×4000×200 2、格焊点距离:400mm 3、格片厚:1mm 4、格单位质量:2200g/㎡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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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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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废标公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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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废标公告文献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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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5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宣政办〔 2003〕5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贯彻落实<安徽 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建委《关于贯彻落实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 法>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 事关城市发展, 事关群众的 切身利益,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 153号令规定,依法行政, 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切实保障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利 益。使我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一个规范、 稳定、安全的良 好环境,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 二 OO 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 意 见 (市建设委员会 二 OO 三年七月) 省人民政府第 153 号令《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 2003年 7月 1 日正式施行, 为认真 贯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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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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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2页

评分: 4.4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政办发〔 2018〕1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 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建立决策科学、 投向合理、 运作 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 平,规范重大项目决策程序,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 2016〕33 号)精 神,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 YYCR-2018-01014 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 2015〕58号)和《湖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 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6〕85 号)文件,结合 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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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仁怀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仁怀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通知内容

一、 征收范围

(一)耕地占用税:凡在仁怀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契税:凡在仁怀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转移土地(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以及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获奖取得、集资建房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二、 征收办法

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的工作机制,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

(一)国土部门应根据财政征收机关的工作需要,提供土地权属变更的地籍、地价资料,以便财政征收机关掌握土地的占用情况,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

(二)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竞买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财政征收机关。

(三)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财政征收机关工作需要,提供房产、房价资料,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财政征收机关,以便征收契税。。

(四)政府征用土地的整体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土地、房屋)的出让、转让,一律由土地和房屋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房屋出让金中不再包括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五)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贵州省契税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承受土地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或减免)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六)财政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根据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房屋等资料,加强对全市范围内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制定操作办法。

(七)财政征收机关在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交易而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以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的管理。

(八)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益、方便纳税人。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行窗口办公,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三、 强化监督检查

(一)国土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财政征收机关。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过程中,发现房屋权属人提供虚假契约、合同,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对该房屋按照市场价格重新进行评估,财政征收机关按照新的评估依据征收契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及时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

(三)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房屋交易权属变更登记信息,建立、健全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变更登记资料等信息,与国土、房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对比,核算计征税款。对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按照程序补缴税款。

四、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减免)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统一由财政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实行属地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按照《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贵州省契税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减免政策规定执行,严格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纳税人向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提出申报,由县以上财政征收机关按审批级次逐级审批。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五、对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征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财政部门应给予单位协税、护税工作经费支持。

六、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时,一律实行“先交税后办证”,凭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方能办理。

七、法律责任

(一)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变通政策,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耕地占用税、契税优惠,影响税收政策落实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未执行“先交税后办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税收流失的,实行“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八、本《办法》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减免)的事项,由仁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废标”这一词语,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中有“废标”这一词语。《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的构成要件:

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取消

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再如,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

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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