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31号和国办发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文    号 国办发58号
类    型 法规文件 目    的 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31号和国办发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 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使用、经济,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 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

(三) 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 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

(五)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算、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

(七) 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

(八) 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

(九) 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

(十) 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制定行业守则。遵守职业道德,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

(十一) 建立室内装饰行业信息网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性活动,组织交流行业最新讯息,开展咨询服务;

(十二) 组织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的应用;

(十三) 开发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的交流,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

(十四) 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与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十五) 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

第七条 凡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按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室内装饰工程,从事室内装饰经营。

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和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活动。

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按期受发证部门的资质复查和年检,逾期不接受资质复查和年检的,资质证书将被公布失效。

第八条 在室内装饰活动中应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凡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不论其是否纳入国家基建或技改投资计划,必须采取和主体建筑物分开,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第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原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等规定,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严格履行。

第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包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应凭企业所在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外出施工证明和工商执照,到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证、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揽室内装饰工程。

第十一条 境外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来承接工程,必须到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证,依据国家和当地的管理法规进行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国外承包室内装饰业务,必须精选骨干人员,严格质量、安全要求,发扬中华民族优质文化传统和艺术风格,维护中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信誉。

第十三条 对家庭室内装饰,应组织正规队伍,建立相应组织,完善管理办法。凡进入居民住户进行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经过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与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必须认真执行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及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第十五条 对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实行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由室内装饰工程质检机构监督检验评定证书制。凡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未取得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授权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印发的合格证书,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为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必须建立严格的室内装饰设计管理制度。施工中需改变设计图纸的,必须严格审批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完成室内装饰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施工。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不少于一年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许可证而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 未经批准超越资质许可范围营业的;

三、 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四、 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五、 应公开招标发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的;

六、 将设计、施工发包给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的;

七、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八、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室内装饰施工中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

九、 在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内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十、 在室内装饰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十一、 拒绝室内装饰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的;

十二、 未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或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接受监督。凡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群众不满的,不得在行业管理部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国轻工总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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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31号和国办发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使用、经济,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 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

(三) 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 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

(五)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算、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

(七) 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

(八) 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

(九) 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

(十) 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制定行业守则。遵守职业道德,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

(十一) 建立室内装饰行业信息网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性活动,组织交流行业最新讯息,开展咨询服务;

(十二) 组织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的应用;

(十三) 开发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的交流,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

(十四) 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与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十五) 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

第七条:凡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按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室内装饰工程,从事室内装饰经营。

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和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活动。

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按期受发证部门的资质复查和年检,逾期不接受资质复查和年检的,资质证书将被公布失效。

第八条:在室内装饰活动中应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凡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不论其是否纳入国家基建或技改投资计划,必须采取和主体建筑物分开,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第九条: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原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等规定,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严格履行。

第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包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应凭企业所在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外出施工证明和工商执照,到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证、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揽室内装饰工程。

第十一条:境外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来承接工程,必须到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证,依据国家和当地的管理法规进行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国外承包室内装饰业务,必须精选骨干人员,严格质量、安全要求,发扬中华民族优质文化传统和艺术风格,维护中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信誉。

第十三条:对家庭室内装饰,应组织正规队伍,建立相应组织,完善管理办法。凡进入居民住户进行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经过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与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必须认真执行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及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第十五条:对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实行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由室内装饰工程质检机构监督检验评定证书制。凡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未取得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授权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印发的合格证书,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为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必须建立严格的室内装饰设计管理制度。施工中需改变设计图纸的,必须严格审批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完成室内装饰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施工。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条: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不少于一年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许可证而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 未经批准超越资质许可范围营业的;

三、 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四、 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五、 应公开招标发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的;

六、 将设计、施工发包给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的;

七、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八、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室内装饰施工中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

九、 在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内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十、 在室内装饰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十一、 拒绝室内装饰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的;

十二、 未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或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接受监督。凡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群众不满的,不得在行业管理部门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国轻工总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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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文献

木材在建筑和室内装饰行业上的应用 (3) 木材在建筑和室内装饰行业上的应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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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木材 木材主要被用于建筑和室内装饰行业, 两种不同的行业对木材的要求也不一样, 下面就简单 的介绍一下木材在两大行业中的应用。 一、木材在室内装饰行业的应用。 木材在装修行业中的被称作板材,主要包括 实木板、夹板(胶合板) 、装饰面板、细木 工板、刨花板、防火板、三聚氰胺板、 密度板等八大类。 1、实木板 采用完整的木材制成的木材板。 这些板材坚固耐用、纹路自然、是装修中优中之选。此板造 价高,施工工艺要求高, 通常使用在地板和门窗。 其他一般所使用的板材都是人造板。 特性 特点: 1、良好的吸湿性和透气性。 2、坚固耐用,纹路自然。 (1)实木地板的优点 a美观自然 木材是天然的, 其年轮、 纹理往往能够构成 一幅美丽画面, 给人一种回归自然、 返朴归真的 感觉,无论质感都有独树一帜,广受人们喜爱。 b 无污物质 木材是最最典型的双绿色产品, 本身没有污 染源,有的木材有芳香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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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遵照国务院国办发〔1985〕71号文件提出的“建材工业要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的要求,参照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省建材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建材工业的职能部门;各地建材主管部门是各地区建材工业的职能部门,它们对全省和各地区的建筑材料、非金属矿、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工业,代表各级政府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从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规划计划、技术进步、人才开发、物资流通、职工培训、质量监督、信息传递以及进口贸易等方面,在各有关部门分级归口管理的基础上,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省建材工业实施宏观上的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和指导。

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

第二章 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材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国家建材局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根据本省建材工业的实际,制定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质量标准,技术经济效益指标等。

第五条根据国家建材局和本省的战略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布局要求,制定全省建材工业的长远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内外建材工业发展规划和经济关系。

第六条编制全省建材工业的重点建设、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主要建材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及科技发展计划。统筹协调全省建材科研项目和全行业的技术引进工作。

第七条监督企业贯彻国家标准、部标准,根据管理权限,参与草拟修订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技术标准。制定建材产品的省级标准,审核企业标准。负责省优产品的申报。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省建材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约能源等管理规程,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测和监督。

第九条积极组织和推动信息工作的开展。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汇集、整理有关资料,定期向有关单位和企业发布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

第十条编制全行业智力开发、人才引进和各类建材学校的发展规划,组织培训各类干部和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负责督促检查企业的全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按照工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结合的原则,开展对外联系和经济活动工作,管理本行业的对外技术经济交流和劳动合作。

第十二条组织有关部门,为企业技措、基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地质和设计服务。

第十三条负责本行业的科技发展工作。对科技成果转让。技术课题攻关以及新技术的消化,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组织推广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经验,总结、表彰先进。

第十五条疏通建材行业的物资流通渠道,使其由单渠道、多环节的体制逐步向多渠道、少环节的体制转变。

第十六条参与制订省内建材工业企业生产定额标准、产品价格。对有关产品税率调整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遵照中央关于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配合城乡集体企业管理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行业管理的权限

第三章 行业管理的权限

第十八条开办新的建材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前,必须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限额,报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核。固定资产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由省建材主管部门审核,投资在五十至一百万元的,由地市建材主管部门审核,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建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新上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须按审批权限及投资限额规定,经省建材局或地方建材主管部门参与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立项。

第二十条建材技术和设备的引进,须经上级主管局审议同意,方可上报国家归口部门及省外经部门,办理引进手续。

第二十一条监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搞好全省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归口管理全省建材工业的产值、产量、技术经济指标和财务指标等统计资料,并按固定资产折旧法,协助有关部门制订省内建材工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第二十三条在省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参与审核、发放全省建材行业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对全省建材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实行通报、责令限期整顿。对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乃至重大事故的企业,有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吊销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权力。

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行业管理的措施

第四章 实施行业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为有效地进行行业管理,发展地方建材工业,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凡没有设立建材专管部门的地、州、市以及县区政府,应尽快设立建材行业管理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此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贯彻“大家办建材”的方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通过集资、联营、产品扩散、横向联合等方式引导投资者由独家、小型、分散向集资兴建大中型、先进的建材企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充分发挥科研、设计、情报、信息、教育、质量检测、监督和供应等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条例,鼓励其搞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现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企业的骨干作用,组织企业间开展横向联系,进行技术协作,互相促进,不断增强企业活力,逐步形成以企业群体,集团为依托的各种不同形式的专业化一条龙生产经营联合体。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测网,建立市场预测和信息反馈网络。定期开展本行业的经济活动分析。

第二十九条组织行业协会,并指导支持其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协调、桥梁和纽带作用。

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局。 2100433B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86]75号

【发布日期】1986-05-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5月9日甘政办发〔1986〕75号)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通过设计、施工及相关配套用品和设备的安装,创造新的室内环境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从事室内装饰工作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查上报和确认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室内设计、施工工程的招标投标;

(三)监督检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的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工程质量,查处设计、施工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接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凡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

第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主管部门的批件;

(二)验资报告。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或者学历证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两个等级。

各级的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及营业范围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资质,由市、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报轻工总会批准;  (二)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室内装饰管理部门批准;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其进行审查上报或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撤销的,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承包设计、施工工程。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丙级以上(含丙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造价的50%。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二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后,应持有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并到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领取《室内装饰企业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到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监督手续。  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核验。未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取费标准,不准高估冒算或者哄抬造价。装饰工程设计出图或者竣工后,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对执行国家工艺规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涂改、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越级承包工程的。  (三)越级承包工程的;倒手转包工程的;

(四)倒手转包工程的;

(五)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擅自将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三)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副本的;  (三)在承揽工程或者工程投标中以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或者中标的;

(四)高估冒算、骗取高额利润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处以罚没款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法纪,依法办事。行使检查职能时,应主动出示《济南市行政执法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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