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3005
发布日期 1993-07-14 生效日期 1993-07-14

【发布单位】83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7-14

【生效日期】1993-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在本市内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以及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城市建设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施工现场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取得市城市建设局的《施工任务通知书》,及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其用地范围总平面布置、地面标高、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给排水方式等设计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

施工单位应指定负责人(经理),按施工程序做好施工准备。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总代表,互相协作,建立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总体布置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总包和分包的,要按总包与分包的责任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报市城市建设局审定,作为日后施工技术实施的依据。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工程,一律不许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的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按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施工或停止施工二个月以上的,必须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超过二个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其《施工任务通知书》自行失效。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挂牌围栏施工制度。要具"五牌一图";场地围栏应按照防火、防风、防盗等要求进行,外墙应砌砖墙或标准材料,高度不少于2.1米,并刷上大白灰水或涂料以予美化。

施工单位项目名称牌,应标明施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施工任务通知书)批准文号,以备检查。

第三章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合理规划,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保证现场交通道路和排水系统畅通。

未经批准,不得在现场任意占用场地。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临时生活设施要齐全。符合卫生要求,做到通风、防署、防潮、防风、防火。

施工现场应设有处理污水的排放设施,泥浆水要妥善处理或沉淀后再行排放,不得直接排入附近单位、居民区的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十二条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采取低噪声、防污染措施,加强对建筑材料、土石方、混凝土、石灰膏、砂浆等在生产和运输管理,以免造成扬尘、滴漏污染。

第十三条在市区施工打桩工程(灌注桩)和折除建筑物等噪声大的作业,要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尽量避免夜间施工;确需连续施工的,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在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向城市环境卫生部门,办理建筑垃圾的排放手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所有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在市区施工的市政配套工程,包括上下水道、供电、通讯、煤气等管线(网)工程,除办妥申请开工手续外,要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协调和工程进度的统筹安排,并按时竣工,清理好场地。

第十六条在市区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要组织专人负责对受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定期观察检查,发现险情,应提前进行加固和防范;设计单位应协助提出加固和防范措施(方案)。受其影响而造成损坏或移位的,除临时加固外,建设单位应按原来标准进行修缮。

第十七条在市区内进行高空施工作业的工程、机械回转半径范围内,应采取切实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四章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实施控制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并参加图纸会审,对规程、规范、工艺标准、技术措施方面进行技术交底,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要逐级进行施工交底工作。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现行的施工规程、规范、工艺标准,组织好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规格,做好测试、材质证明、施工试验报告、隐检记录、暧卫检查、电气资料、施工日志、砼配合比自检预检等质量评定记录,对结构验收、质量事故、回防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安全交底等资料要真实、准确、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凡属本市管理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实施全面监督,实行基础、主体结构、竣工核验"三部到位"。严格实施"三不";即基础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施工上部结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准进行装饰;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时,要按照有关部门专业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按国家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海南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责任制。从设备造型到安装验收、调试、投产都要有专人负责。必须按《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进行检验,禁止不安全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机械设备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实行机械操作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规定。无操作证者,不得上机操作和进行维修。操作班组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造成机械事故者,应按机械事故处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针对施工现场的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六条各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走向,固定配电装置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集中用电设备等,以及针对性的电气安装措施。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签注使用期限。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搭设,必须建立严格的分阶段检查验收和专人维修、养护制度。基础部分,未经验收不准搭设脚手架,并应建立档案。

在旧街或居民密集区搭设的脚手架,应设置全封闭围护设施,临近高压线的脚手架,必须在高压线水平上方,全部张设安全护网。水平安全网要从二楼设置,每隔四层楼设置一道,同时要设置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垂直安全网。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三宝"及"四口"和坑、沟等危险处,要做好临边防护设施及显示警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施工现场的劳动保护器具,安全帽、安全带等要经常检查,各类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按规定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和佩带不同颜色的袖章,以示区别。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要职责。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维护,定期更新,保证完好使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劳动保护法规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提请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施工许可证的处分。

发生重大伤亡(死亡一人以上)事故,一律停止施工企业三至六个月以上承领施工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规程,以及无设计(含无证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行为,由质量监督机构除对责任单位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直至提请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或进市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低劣,不按有关规程、规范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场容、场貌不符合管理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混乱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废止。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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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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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3-07-14

【生效日期】1993-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在本市内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以及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城市建设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施工现场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取得市城市建设局的《施工任务通知书》,及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其用地范围总平面布置、地面标高、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给排水方式等设计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

施工单位应指定负责人(经理),按施工程序做好施工准备。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总代表,互相协作,建立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总体布置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总包和分包的,要按总包与分包的责任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报市城市建设局审定,作为日后施工技术实施的依据。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工程,一律不许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的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按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施工或停止施工二个月以上的,必须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超过二个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其《施工任务通知书》自行失效。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挂牌围栏施工制度。要具“五牌一图”;场地围栏应按照防火、防风、防盗等要求进行,外墙应砌砖墙或标准材料,高度不少于2.1米,并刷上大白灰水或涂料以予美化。

施工单位项目名称牌,应标明施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施工任务通知书)批准文号,以备检查。

第三章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合理规划,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保证现场交通道路和排水系统畅通。

未经批准,不得在现场任意占用场地。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临时生活设施要齐全。符合卫生要求,做到通风、防署、防潮、防风、防火。

施工现场应设有处理污水的排放设施,泥浆水要妥善处理或沉淀后再行排放,不得直接排入附近单位、居民区的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十二条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采取低噪声、防污染措施,加强对建筑材料、土石方、混凝土、石灰膏、砂浆等在生产和运输管理,以免造成扬尘、滴漏污染。

第十三条在市区施工打桩工程(灌注桩)和折除建筑物等噪声大的作业,要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尽量避免夜间施工;确需连续施工的,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在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向城市环境卫生部门,办理建筑垃圾的排放手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所有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在市区施工的市政配套工程,包括上下水道、供电、通讯、煤气等管线(网)工程,除办妥申请开工手续外,要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协调和工程进度的统筹安排,并按时竣工,清理好场地。

第十六条在市区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要组织专人负责对受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定期观察检查,发现险情,应提前进行加固和防范;设计单位应协助提出加固和防范措施(方案)。受其影响而造成损坏或移位的,除临时加固外,建设单位应按原来标准进行修缮。

第十七条在市区内进行高空施工作业的工程、机械回转半径范围内,应采取切实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四章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实施控制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并参加图纸会审,对规程、规范、工艺标准、技术措施方面进行技术交底,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要逐级进行施工交底工作。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现行的施工规程、规范、工艺标准,组织好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规格,做好测试、材质证明、施工试验报告、隐检记录、暧卫检查、电气资料、施工日志、砼配合比自检预检等质量评定记录,对结构验收、质量事故、回防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安全交底等资料要真实、准确、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凡属本市管理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实施全面监督,实行基础、主体结构、竣工核验“三部到位”。严格实施“三不”;即基础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施工上部结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准进行装饰;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时,要按照有关部门专业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按国家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海南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责任制。从设备造型到安装验收、调试、投产都要有专人负责。必须按《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进行检验,禁止不安全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机械设备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实行机械操作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规定。无操作证者,不得上机操作和进行维修。操作班组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造成机械事故者,应按机械事故处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针对施工现场的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六条各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走向,固定配电装置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集中用电设备等,以及针对性的电气安装措施。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签注使用期限。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搭设,必须建立严格的分阶段检查验收和专人维修、养护制度。基础部分,未经验收不准搭设脚手架,并应建立档案。

在旧街或居民密集区搭设的脚手架,应设置全封闭围护设施,临近高压线的脚手架,必须在高压线水平上方,全部张设安全护网。水平安全网要从二楼设置,每隔四层楼设置一道,同时要设置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垂直安全网。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三宝”及“四口”和坑、沟等危险处,要做好临边防护设施及显示警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施工现场的劳动保护器具,安全帽、安全带等要经常检查,各类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按规定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和佩带不同颜色的袖章,以示区别。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要职责。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维护,定期更新,保证完好使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劳动保护法规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提请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施工许可证的处分。

发生重大伤亡(死亡一人以上)事故,一律停止施工企业三至六个月以上承领施工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规程,以及无设计(含无证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行为,由质量监督机构除对责任单位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直至提请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或进市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低劣,不按有关规程、规范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场容、场貌不符合管理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混乱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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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文献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管理规定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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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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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桩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桩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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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房屋物业

海口市

2009-11-13

【发布单位】83005

海口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七月市府〔1987〕37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铺面房屋的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上级房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铺面房屋是指市区范围道路两旁,可供营业(生产)的公房和私房(包括临时搭建的和拆围墙建的铺面)。

第三条铺面房屋的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持有关证件到海口市房产管理所办理验证手续。验证手续费为合同生效当月租金的8%,由承租人一次缴纳。

允许业权人将铺面房屋出租、出售或用作合资、合作经营,凡把所租用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应征得业权人同意。并重新订立租约,办理验证手续。凡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处业权人每天罚款十元。

铺面房屋的卖买,必须到海口市房产管理所办理买卖手续,不准私买卖。违者处罚双方各二千元。

第四条凡原来租赁给卫生、教育等公共事业单位的铺面房屋,双方必须信守合约。在租赁期间,产权所有人不得随意收回自用,也不得提高租金。

第五条凡租赁公房和私房营业(生产)的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将其房屋转租、分租或转让。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另行出租。海口市房产管理所除没收转租、分租或转让人的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对承租人处罚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毁、改建房屋。凡造成房屋损坏的要负责赔偿。承租人需要改建、装修房屋,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方可施工。所需经费由用户负责,如用户迁出,房屋内部所增设的一切嵌装附属设施不得拆除,也不予补偿。

第七条铺面房屋(营业、生产)租金,按海口市物价局和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另发文),由海口市房产管理所核定后办理验证手续。凡租赁双方私下勾结,不执行《海口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并取消其租赁关系。

凡擅自提高或瞒报租金,对超过核定标准的租金予以没收,并按没收金额的一至五倍罚款。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经营点、店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阅申请人营业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和海口市房产管理所对营业场地租约的验证资料后,方可发给营业执照。

第九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办,凡未办理铺面房屋(营业、生产)租约验证手续的,双方应到海口市房产管理所补办手续,逾期者处罚出租人每天十元。

第十条当事人对海口市房产管理所的罚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罚没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房产所无法通知的,自房产所罚没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没决定的房产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房产所罚没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口市房产管理所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驻市部队出租的铺面房屋,也应按本暂行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原有的铺面房屋(指房管部门直管房和部分私房)房租暂不调整,仍按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市人民政府〔1984〕60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有关罚没款,金额全部上缴海口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我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在本市内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以及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施工现场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取得市城市建设局的《施工任务通知书》,及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其用地范围总平面布置、地面标高、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给排水方式等设计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

施工单位应指定负责人(经理),按施工程序做好施工准备。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总代表,互相协作,建立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总体布置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总包和分包的,要按总包与分包的责任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报市城市建设局审定,作为日后施工技术实施的依据。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工程,一律不许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的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按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施工或停止施工二个月以上的,必须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超过二个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其《施工任务通知书》自行失效。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挂牌围栏施工制度。要具“五牌一图”;场地围栏应按照防火、防风、防盗等要求进行,外墙应砌砖墙或标准材料,高度不小于2.1米,并刷上大白灰水或涂料以予美化。

施工单位项目名称牌,应标明施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施工任务通知书)批准文号,以备检查。

第三章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合理规划,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保证现场交通道路和排水系统畅通。

未经批准,不得在现场任意占用场地。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临时生活设施要齐全。符合卫生要求,做到通风、防暑、防潮、防风、防火。

施工现场应设有处理污水的排放设施,泥浆水要妥善处理或沉淀后再行排放,不得直接排入附近单位、居民区的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十二条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采取低噪声、防污染措施,加强对建筑材料、土石方、混凝土、石灰膏、砂浆等在生产和运输管理,以免造成扬尘、滴漏污染。

第十三条 在市区施工打桩工程(灌注桩)和拆除建筑物等噪声大的作业,要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尽量避免夜间施工;确需连续施工的,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在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向城市环境卫生部门,办理建筑垃圾的排放手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所有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在市区施工的市政配套工程,包括上下水道、供电、通讯、煤气等管线(网)工程,除办妥申请开工手续外,要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协调和工程进度的统筹安排,并按时竣工,清理好场地。

第十六条 在市区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要组织专人负责对受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定期观察检查,发现险情,应提前进行加固和防范;设计单位应协助提出加固和防范措施(方案)。受其影响而造成损坏或移位的,除临时加固外,建设单位应按原来标准进行修缮。

第十七条 在市区内进行高空施工作业的工程、机械回转半径范围内,应采取切实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四章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实施控制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并参加图纸会审,对规程、规范、工艺标准、技术措施方面进行技术交底,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要逐级进行施工交底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现行的施工规程、规范、工艺标准,组织好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规格,做好测试、材质证明、施工试验报告、隐检记录、暖卫检查、电气资料、施工日志、砼配合比自检预检等质量评定记录,对结构验收、质量事故、回防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安全交底等资料要真实、准确、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凡属本市管理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实施全面监督,实行基础、主体结构、竣工核验“三部到位”。严格实施“三不”;即基础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施工上部结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准进行装饰;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时,要按照有关部门专业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按国家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海南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责任制。从设备造型到安装验收、调试、投产都要有专人负责。必须按《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进行检验,禁止不安全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机械设备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行机械操作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规定。无操作证者,不得上机操作和进行维修。操作班组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造成机械事故者,应按机械事故处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针对施工现场的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走向,固定配电装置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集中用电设备等,以及针对性的电气安装措施。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签注使用期限。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搭设,必须建立严格的分阶段检查验收和专人维修、养护制度。基础部分,未经验收不准搭设脚手架,并应建立档案。

在旧街或居民密集区搭设的脚手架,应设置全封团围护设施,临近高压线的脚手架,必须在高压线水平上方,全部张设安全护网。水平安全网要从二楼设置,每隔四层楼设置一道,同时要设置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垂直安全网。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三宝”及“四口”和坑、沟等危险处,要做好临边防护设施及显示警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施工现场的劳动保护器具,安全帽、安全带等要经常检查,各类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按规定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和佩带不同颜色的袖章,以示区别。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要职责。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维护,定期更新,保证完好使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劳动保护法规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提请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施工许可证的处分。

发生重大伤亡(死亡一人以上)事故,一律停止施工企业三至六个月以上承领施工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规程,以及无设计(含无证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行为,由质量监督机构除对责任单位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直至提请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或进市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低劣,不按有关规程、规范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场容、场貌不符合管理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混乱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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