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广州最老“房产证” | 所属地区 |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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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所找到最早的红契为明朝天启三年(1623年)的红契。
清朝乾隆十五年(1750年),当时广东布政使司将税契凭证粘于民契之尾,颁发“契尾”作为业权人管业的凭据。所谓契尾,即将官方颁发的税契凭证粘于民契之尾,截为前后半幅,骑缝处盖广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官印以及契价税银数目,前半幅给业主收执,后半幅交布政使司查核保存,达到“庶契尾无停搁之虞,而契价无参差之弊”的作用。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现在找到的较为完整的最早契尾为嘉庆元年(1796年)所发。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颁发“三联契纸”,民国时期先后由“广东高等审判厅广州登记局”进行不动产登记核发《登记完毕证》,“广州市土地局”核发《不动产登记确定证》,“广州市地政局”给土地所有权人核发《土地所有权状》,给办理房屋典当、抵押的权利人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新中国成立后,广州市地政局于1950年10月开始分区办理房地产总登记。1966年6月,正常的产权登记工作停止。1981年8月恢复了私人房产登记业务,1984年开办了郊区、10条行政街(镇)的房屋产权登记。广州市从1987年10月对单位和私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使用的土地,全面办理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全国统一式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3年9月14日,广州市住博会上,展出了部分广州老房契资料,广州历史上房产契证有过白契、红契、契尾、登记完毕证等多种类型,既反映了广州市房地产契证的演变过程,也是研究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民风的珍贵档案史料。
一段房地产登记的历史,是城市发展轨迹的一个缩影。一张老契纸,书写着家族的兴衰与传承。据介绍,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的馆藏中包含了大量珍贵的广州老契证,从明清时期的白契、红契、契尾到民国时期的不动产登记确认证、土地所有权状再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各类房地产产权证,房地产档案印证和记录着广州房地产登记数百年的发展历程。
从目前房地产历史档案中可以窥见房地产登记从无到有的过程。过去房地产业主转让房产时,买卖双方自行签订字据凭证,内容包括产业位置、新业主、中证人及原业主、面积、价银、交接仪式、善后事项、签名画押等,该凭证称为“白契”,未经纳税,没有政府印章,由于一般用沙纸缮写,俗称“沙纸契”,与现在的“购房合同”差不多。到后来,新业主持白契向政府缴纳税款后,政府在白契上加盖官印或另发契纸,给新产权人收执,作为合法产权的凭证,也就是房地产登记的雏形,称为“红契”,即“官契”。清光绪、宣统年间的“断卖纸契”、民国初年的“改换断卖新契纸”都属于红契。
确实很老,中国这样的火车感觉也是需要记忆的历史。
1. 封皮2.建房注册号3.团花4.水印 5.发证机关盖章6.花边(有缩微文字)7.填发单位8.编号 但多数要素都可以轻易仿造,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分辨: 一是从封皮上看: 真房产证封...
这个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房地产开发商的手续还不齐全,所以没法办理房产证;第二,房地产将业主上交的钱用作他用,所以没法办理房产证;最后一种情况是经常遇到的,因为递交手续都是一批一批的,所以政府部门办理...
什么是房产证?房产证(Premises Permit)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 word 编辑文档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 委托人与受托人所购买的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现因委托 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前往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手续。 现委托人 全权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受托人代表 委托人做出的行为以及签署的法律文书, 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由此产 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承诺其已取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 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该 房屋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章及指印): 受托人(签章及指印): 年 月 日 . word 编辑文档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实际上颠倒了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同是书面凭证,证书与证券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是:证书仅仅是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作为权利证书,只能证明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而不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证券不仅能够证明权利的归属,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只有持有证券这一孤证,亦可充分证明其拥有证券上的权利,而且还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移转交付证券即产生权利移转的效力。
当然,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是,房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向买方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所有权主体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严格说来,在房屋所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不应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经变更记载后转交给买方,而应当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可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的证明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远不如生活中常见的其他一些证书,如身份证、毕业证、合同书等。当然,尽管房产证的交付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债的关系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证明意义。
例如,房产证的交付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证明卖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动中,抵押权人占有房产证可以证明抵押合同关系的存在等等。
新版广州房产证值得关注的是,以往市民合买房,如夫妻合购房屋时都只是出具一个房产证,其他房屋产权共有人只是持有“房地产权共有证”。这对共同买房的市民来说,似乎有不公平之处。基于此,新版广州房产证启用后取消了“房地产权共有证”,如果是合买房的,每个产权人将获发一本房产证,如夫妻买房的就将每人一本房产证。卖房时,两个房产证都须出示。
随着新版广州房产证的使用,广州市也新增了“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的发放。市民在购买一手房时尤其要留心,如果市民选择由开发商办房产证,就必须要求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并向开发商索取这一“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据了解,这一证明是具有物权效力的,在购房者领到这一证明后,开发商即使将该购房者的房子再次卖掉或者进行重复抵押,业主也将享有该房屋的物权。
实行新规定后,市民旧有广州房产证可继续使用,以后办理房地产相关业务时自动换领新版广州房产证。
由于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时常出现假房产证,导致买房人权益受损害,因此,国务院几部委采取了统一印制房产证的管理措施,规定房产证由指定厂家印制,房产证像货币一样有水印图案,有防伪底纹等等。这些措施可能会减少假房产证的危害,但审判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与这些措施有关的一些问题。
要判断房产证的真假,首先必须明确两点:
(1)按国务院几部委规定统一印制的,是房产证的证书用纸,而不是有法律效力的房产证。一个书面凭证是否成为有效的房产证,完全不在于证书用纸的印制行为,而在于有权登记机关的发放行为。
(2)判断真假房产证的唯一标准,不是房产证上的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而是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印鉴。只要房产证上登记机关的印鉴是真的,即使没有使用统一印制的带有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的证书用纸,该房产证也是真的;只要房产证上登记机关的印鉴是假的,即使使用了统一印制的带有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的证书用纸,该房产证也是假的。所以,几部委采取统一印制房产证的措施,反倒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误导真假房产证的判断依据,使人们误以为有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的房产证才是真的房产证,而忽略了判断房产证真假的唯一依据就是登记机关的印鉴。
几种简单而实用的方式分辨房产证的真伪:
首先看纸张质量。真房产证的内页纸张是采用专业水印纸,类似人民币的水印制作工艺。其识别方法类似人民币的水印头像,只有在光线下才能看出来;假房产证的水印平铺就容易看见,质量粗糙,比较模糊;真房产证纸张光洁、挺实,用手轻抖有清脆响声;假的纸张手感一般、柔软。
房产证封皮也能看出门道。真的房产证封面硬实有纹理,摸起来有凹凸感,颜色鲜艳(呈深红色),字体纹理清晰醒目;假的房产证则封面光滑,颜色暗淡或过于鲜红,封皮较软。
注册号的凹凸感。真房产证封皮反面下方的建房注册号是机器印制的,呈线状,手摸起来有凹凸感;假房产证的注册号是手工雕刻的章盖上去的,手摸起来没有凹凸感。
内页看附记内容。真房产证第三页中附记一栏的内容包括:产权来源和其中分摊面积等;假房产证中附记通常为空白。
看图纸和骑缝章。真房产证中的房屋分户图纸是专用纸,纸张较厚,骑缝章清晰可见;假房产证的图纸很薄,似一般的A4纸厚度,骑缝章模糊或没有骑缝章。
看发证机关盖章。真房产证第一页上的盖章是由机器套红印制的“XX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公章;假产权证则一般加盖手工雕刻的公章,因为纸张较薄,在其反面很容易看到透过来的印章痕迹。
对房产证的辨别可以因地制宜,签署租房合同过程中,如果是有正规中介参与的且涉及金额较小的相对比较可信,如果自行成交的且金额较大的租房者可要仔细审核了,条件允许可以向周边邻居或物业保安打听一些房东的情况。对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除了通过以上方法进行判断外,在付定金前最好和房东一起前往房管局调档(苏州市区房产信息调档须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及房产证或复印件即可,费用50元一次)。
使用假房产证进行诈骗的主要手段,如何防范利用房产证进行的诈骗
使用假房产证进行诈骗主要有两种手段:
(1)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卖方用假房产证进行交付,而买方把房产证的交付当做房屋所有权的交付。在房产证是假的情况下,买方会因支付了价款却得不到房屋而蒙受损失。
(2)在房屋抵押活动中,抵押人用假房产证进行抵押,而抵押权人把拿到抵押人房产证当做抵押权的设定,把占有抵押人的房产证当做拥有了抵押权。在房产证是假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会因其债权得不到履行并且实际上没有抵押权而蒙受损失。由此可见,假房产证之所以能够用来行骗,根本原因不在于假房产证伪造得像真的一样,而在于受骗者不懂得房产证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房地产交易的法律规则。由于登记是房地产交易的必经程序,查阅登记簿是必须的并且也不额外增加交易成本,如果在房地产交易时,只要去登记机关简单查阅一下登记簿,假房产证便无可遁形。所以,在现行的房屋交易机制中,使用假房产证的欺诈目的其实很难得逞。在防止假房产证的危害时,与其耗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去统一印制有各种防伪技术措施的房产证,远不如广泛宣传一下房屋登记的方法与意义以及房产证的性质与作用,因为后者才是真正有效的防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