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 颁布时间 | 2018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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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8年7月24日 | 发布单位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明确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紧扣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坚持目标导向、统一部署、密切协作、创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联席机制,统筹负责全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涉及省级使用扶贫项目资金部门)和市县政府履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培训。
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行实时监控。
第四条中央和省市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应当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和提出项目资金管理清单。
第五条中央转移支付扶贫项目资金执行中央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省市县配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完善管理办法。
省级设立的转移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由省政府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设定绩效目标,与指标文件一并下达市县。
市县扶贫资金由使用部门根据本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要求,提出资金需求,设定绩效目标。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审核、批复、执行,运用信息系统建立绩效目标执行跟踪监控机制。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县扶贫资金使用部门依据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按照归口管理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省直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在项目预算执行终了30日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县报送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情况,组织对扶贫重点项目、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再评价。
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结构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省财政厅按照中央关于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工作的部署,同步建设省与市县、省直相关部门之间的实时监控系统。
省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纵向实时监控系统贯通30日内,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将有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嵌入相关系统。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市县,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目标未完成的部门和市县,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扶贫工作考核内容,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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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1 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工程建设工法 (下称工法 )的开发、编写、应用和推广,促进施 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 量,加强对工法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建质 [2005]145 号 ),结合我省实际,在原《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 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施工企业和外省进甘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 编 写、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 是指以工程为对象, 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 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 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项目资金预算及平衡实施办法 (暂行 ) 为了切实加强工程项目、 产品及代理销售的资金收入、 支出管理,防止收支 赤字过大;合理、有效利用有限的资金资源,确保工程项目、产品生产和代理销 售保质、保量顺利进行;为公司整体资金预算平衡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1.量入而出,根据货币资金存量及预测收到帐款情况决定计划期项目用款额 度。 2.积极平衡,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开源节流,加强控制,努力做到收支平 衡。 3.留有余地,防止遇到突发情况和没有预计到的情况时束手无策。 二、项目到款的管理 (为叙述方便,工程项目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代理合同统称项目合同,特殊 情况将分别叙述。) 1.管理规划部依据项目合同有关付款条款和项目进度安排,制定来款计划。 2.财务金融部对项目的每一笔到款填写好来款登记表并交管理规划部一联。 3.管理规划部应定期将项目来款计划的完成情况汇总上报。 4.按来
文件原文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补助和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人口。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用于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要重点投向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专项下达,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中央财政分配的专项扶贫资金和省市县三级专列的地方扶贫资金,按照“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目标任务和各地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省级和58个片区县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市级按10%以上、17个插花县按15%以上增列本级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投向全省58个片区县、17个插花县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要注重效益,突出正向激励作用,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省级扶贫部门在分配资金、制定计划时,必须征求市州党委、政府和扶贫部门的意见。坚持做到重点突出,公正公平、公示公开。
因素分配方式,主要根据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片区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扶贫成效(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和贫困人口减幅)、绩效评价以及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政策等因素,将资金直接分配到县。
竞争性分配方式,强化以结果为导向,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将资金分配与“1236”扶贫攻坚行动目标任务挂钩,与减贫效果挂钩,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挂钩,资金向扶贫效益好的项目和地方倾斜。对前期准备充分、实施条件成熟、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县级政府要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的贫困村和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九条 各市、县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省委、省政府“1236”扶贫攻坚行动任务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村村组道路、桥涵建设,防洪河堤筑造,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建设等。
(二)富民产业培育。围绕培育和壮大马铃薯、林果、中药材、蔬菜、草食畜、制种、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实用技术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支持易地搬迁贫困户住房建设;支持易地搬迁和移民基地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增收致富项目培育;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互助资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支持惠农小额保险。
(五)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能力和生产能力,支持“两后生”等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参加学历、技能“双证”职业教育;支持贫困群众接受实用技术和劳务技能培训。
(六)公共服务保障。围绕在贫困村开展信息、文化、卫生等科技扶贫工作,重点支持贫困村综合性科技培训、信息化建设等。
(七)项目实施管理。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个人私存私放和其他与本办法第九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安排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2%提取,并将90%以上的安排到县使用。市县本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自行确定。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单独提取、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勘察设计、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相关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补助标准参照省内有关行业标准和项目投资概算确定,并逐步提高专项资金补助比例。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以“1236”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行业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同时逐步加大下拨到县比例,减少省级专项。
甘肃省人民政府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1〕9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2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提升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甘政发〔2010〕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对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和组织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和组织,是指在本省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由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
第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和组织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 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名额不超过3个,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未达到3个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八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省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项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由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承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在省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省质监局门户网站及省内主要媒体,发布本年度开展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候选企业和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省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在本省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或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具备甘肃名牌产品或其它省级以上品牌称号,品牌优势突出;
(五)具备A级质量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甘肃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和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二)推荐。申报表及相关实证材料,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组织专项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用户、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测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候选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七)审定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名单,确定拟获奖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八)批准公告。对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省政府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并直接拨付获奖企业和组织。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要在各项扶持政策上对获奖企业给予倾斜,在产业发展、融资信贷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确保质量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涉及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和组织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10年内不得参加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并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或报请省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5年内不得参加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国家或省级对其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三)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质量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绩效管理是一种对公司的资源进行规划、组织和使用,以达到某个目标并实现顾客期望的过程。也是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就工作职责和提高工作绩效问题进行持续沟通的过程。绩效管理的系统模式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公司整体绩效、团队绩效与员工个人绩效。绩效管理是以目标为导向,将企业将要达成的战略目标层层分解,通过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分析,改善员工在组织工作中的行为,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和积极性,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各项目标的程序和方法。绩效管理是一个有计划、有准备、有指导、有沟通的循环过程,既重视结果,亦重视行为,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过程中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