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9年8月,山东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基本信息

中文名 工伤赔偿标准 类    型 概念
类    别 劳动合同 又    称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依据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 法规调整时间 2011年1月1日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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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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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2013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2013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常见问题

手机计算工具:工伤计算器。可方便计算出全国各地的赔偿金额

PC计算工具:可以方便计算赔偿金额、生成赔偿清单。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

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标准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标准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湖南标准

一至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30个月本人工资)。

七至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

护理费标准

同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余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深圳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伤残津贴

1、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2、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1、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安徽标准

标准同上

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2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1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3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3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至十级类

标准同上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10、8、6、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20、15、10、5个月本人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余

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障碍鉴定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大连标准

伤残等级

赔偿项目

计算方式

支付来源

备注

一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27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90%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津贴×比率

公司和个人

二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25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85%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津贴×比率

公司和个人

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23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80%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津贴×比率

公司和个人

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21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75%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津贴×比率

公司和个人

五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18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70%

工伤保险基金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当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

按照规定

用人单位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时适用本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月平均工资×28个月

用人单位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1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60%

工伤保险基金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当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

按照规定

用人单位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时适用本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用人单位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七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13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用人单位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八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11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九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9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用人单位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7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用人单位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备注:

1、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6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住院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6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院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7元。

3、按规定备案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院前3日内的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4、按规定备案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6、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且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按有关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7、用人单位破产、关闭,需全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从留用资金中,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年龄。

8、大连市201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22元。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山东省

2019年8月,山东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这是山东自2005年起,连续15年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此次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山东规定,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生活护理费方面,按《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规定确定,全省月人均增加137.7元。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2100433B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文献

【免费下载】不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引发的思考 【免费下载】不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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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行政案件 的法律适用引发的思考 一、案例: 2010年 9 月,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亡的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某师企业职工被劳动部门评定为工亡,该职工亲属从交 通事故肇事方获得的赔偿款高于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由此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工亡职工亲属诉至法院,要 求法院依法撤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决定。 二、当事人观点及争议焦点 原告工亡职工亲属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肇事方侵权 赔偿应当并列,得到肇事方赔偿款的同时还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 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 工因工死亡,其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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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县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将全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巴马县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将全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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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通讯员黄彬)\"没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财政部门在办理支付建筑工程项目款时将严格审核,必要时暂缓支付。\"这是巴马县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上的又一大动作。巴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驻建筑施工企业)都要为其工程项目招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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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由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的给付水平和风险发生概率决定。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由工伤医疗康复支出和后续支出构成,后续支出又可分为一次性工伤保险支出和延续性工伤保险支出。

(1)工伤医疗康复支出

工伤医疗康复支出由行业医疗费用支出与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支出组成,由工伤事故概率、医疗费用分布规律、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决定。工伤事故概率用单位时间内工伤人数在同期职工总人数中的比例衡量,应分不同行业和不同工伤等级统计;医疗费用分布规律是不同程度工伤治疗或康复所需的医疗费分布,决定于工伤种类和医疗价格;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医疗期和医疗期间工资标准决定,需根据医疗期限的分布数据估计平均医疗期限。

1待遇构成

(1)工伤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完全护理费 大部分护理费 部分护理费

一级 24个月 90% 50% 40% 30%

二级 22个月 85%

三级 20个月 80%

四级 18个月 75%

本人缴费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16个月 70% 20个月 35个月

六级 14个月 60% 15个月 30个月

七级 12个月 无 10个月 20个月

八级 10个月 无 8个月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无 6个月 10个月

十级 6个月 无 4个月 5个月

本人缴费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程序

一、前台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除外);

2、因工受伤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

3、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批准证明的;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三、医疗保险部在收到前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后,经办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各项待遇。如果发现前台受理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应及时退回前台通知补正资料,待资料补充完整真实后再重新启动工伤待遇审理程序。

四、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回执》在约定的时间到受理前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五、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60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者,可申请重核。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程序

一、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的当月,省社保局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二、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每年7月调整一次。工伤待遇需要调整时,省社保局将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的待遇进行核定,打印《工伤长期待遇调整通知单》,通过单位发给享受待遇人员。

三、领取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0日前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领取伤残津贴者可由用人单位出具),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省社保局将从下一个月起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确认符合继续享受待遇的,予以补发。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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