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家电网公司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目录一、工作目标二、组织机构及分工三、重点工作内容四、治理时间和步骤五、工作要求六、附则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公司所有场所、设备存在的电气火灾隐患,全面排查治理公司装备制造企业、省市供电公司所属集体企业生产的电器产品以及公司购置的电器产品存在的电气火灾隐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全面排查治理公司各类用户存在的电气火灾隐患。力争通过三年的综合治理,建立有效的防范电气火灾事故长效机制,实现生产、购置的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 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公司所有场所、设备不发生电气火灾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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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组织。王军亮为主要项目负责人,高级工程师,在基层供电企业长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后到国网安质部负责电网建设安全管理工作。2100433B

国家电网公司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内容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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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内容简介文献

校园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校园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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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6 页 方案预案: ________ 校园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 2 页 共 6 页 校园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资雁安委【 xx】7号文件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电气火灾综 合治理工作方案》和《雁江区教育局电气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 神,为抓实学校安全管理,推动我镇教育安全和谐发展,现结合我镇教 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相关精神, 以排查整改校园电气火灾问题隐患为 重点,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切实管用的工作措施,抓紧抓实 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和谐平安。 二、组织保障 组 长:戴海忠 副组长:钟小彬 成 员:张垂栋 刘云成纪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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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中学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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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初级中学校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遏制电气火灾高发态势,根据《 XX县教育系统电气火灾综合 治理工作方案》 (XX 教办〔 20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 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治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着眼于建立电气火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机制,及时发现与消除安全隐患,重点从设备、生产、安全设施等 方面进行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提高我校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项 目的生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电气火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我校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创新工作举 措,提升安全工作水平,减少和控制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部署 1、成立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 XXXX 成 员:XXXXX “电气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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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全省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号 ) 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环发〔2013〕46号 )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制、市场、行政、科技等手段,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省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促进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到2020年,建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主要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1.以耕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下简称优先区域)。2015年年底前,各设区市要提出优先区域的划分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报省政府批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其中,划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为主,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省环保厅为主。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

2.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二)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2.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建立被污染地块清单,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工矿企业实施限期治理。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转移污染物以及随意转移、倾倒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严防非法倾倒、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辐射延伸。(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3.严格污泥、垃圾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报告制度。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实施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到2015年,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基本实现城乡垃圾收运体系全覆盖。化工、医药、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行业的污泥达到规范化处置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肥料、农药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中有害成分的监测,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绿色植保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技术,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到2015年,全省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率达到90%,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5%。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禁止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严格限制高毒、高残留农药施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品种,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分类收集、回收制度,开展有偿回收、专业化收集处置试点示范。加快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 结合地膜补贴实行“交旧领新”、“以旧换新”,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畜禽发酵床养殖等模式。鼓励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到2015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三)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区域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各市要根据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优先治理与恢复的耕地或地块,筛选治理与修复技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实施。到2015年年底,以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日照、德州、菏泽等城市为重点,争取在全省建成一批针对性强、技术涉及面广、经济适用的技术试点示范项目。(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四)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1.强化不同污染程度农田的监管。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结果,界定被污染耕地的范围和面积。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2.加强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环境风险管控。定期组织开展被污染地块调查,建立被污染地块档案。被污染地块使用权人变更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学校、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能力。到2015年,省级、市级以及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保部门应具备开展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范围。市级环保部门应配备土壤环境监管专(兼)职人员,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境保护监察机构中要配备专门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和现场执法装备,加强各级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人员的培训,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省环保厅)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深化工业污染源环境监测,重点围绕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源头,建立重点防控企业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和月报告制度。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企业聚集区、重点废弃物焚烧企业和垃圾、危废填埋设施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监控,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省控点位。到2015年,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社会公众对土壤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3.提高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加快制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到2015年,完成省级和17个设区市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配备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和人员。(省环保厅)

(六)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署安排,制定实施我省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省环保厅)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保障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省环保厅会同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检查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省环保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拓宽投资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完善法规政策,严格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根据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研究制定我省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等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优先保护区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机制,落实深化中央“以奖促保”政策,整合利用现有省级相关资金,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行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省环保厅要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要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构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科技创新体系,以企业为主体,强化企业的自主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研发污染物减量化技术、被污染土地治理修复技术等。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攻关,重点研发重金属污染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等方面的技术。依托现有的农药三废治理与资源化利用、肥料工业废弃物与资源化利用、造纸污水处理等3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我省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逐步建立适合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体系,推广一批成熟技术和装备。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治理修复技术和风险评估制度。(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进一步提高公众对保护土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加强对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的教育与培训,提高政府部门、企业防治土壤污染,预防和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水平。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督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加强对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主动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9月29日印发)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环发〔2014〕1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29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建工〔2017〕272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按照《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安委〔2017〕8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电气火灾事故隐患,遏制电气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按照《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气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从严整治建设工程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广泛宣传安全用电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建设工程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电气相关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升、全省建设工程电气火灾事故显著下降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保障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顺利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熊士泊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由马成贵、尚少岩副厅长担任,成员由建管处、勘察设计处、房产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建管处唐晓剑处长兼任。

(二)落实防范措施。切实落实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气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安全防范措施,大力推广应用电气火灾防范技术手段,推广施工项目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施。鼓励相关专家和技术人才,研究分析电气火灾防范中的技术问题,制定针对性技术改进措施,提升建设工程电气火灾防范水平。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综合治理发现的电气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电气原因引发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从电气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分别开展责任倒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从严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对检查发现的不履行电气安全职责的违法违规建设工程,以及存在电气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建设工程,组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加强施工图设计中电气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电气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致使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严查无证从事电气线路施工、安装或进行电焊作业等问题。

(三)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四)推动城乡社区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配合,检查城乡社区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等问题,并加强小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五)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管理。加强职责范围内电气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将电气火灾防范知识纳入电气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加大对电气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作业,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四、工作步骤

2017年6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中旬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中旬—2017年10月中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落实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11月—2020年4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严厉查处违法生产,处理违法责任人,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2017年11月份以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月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定期对全省督查并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稳定全省火灾形势的必然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综合治理责任,全力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管,强化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推进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完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强化奖惩,严肃问责。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已纳入2017 至2019年度省政府对市(州)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纳入省安全生产考核和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地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程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推进。凡发生因电气因素导致的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考评,层层传递工作压力,逐级推进综合治理工作落实。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2017年6月起至综合治理结束,每季度最后一日前报送本季度工作小结; 2017年 10月 1日前 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至综合治理结束,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 2020年 4月 20日 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所报材料需以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6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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