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导则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导则 标准号 SL/T779-2019
批准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日期 2019-09-09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实施日期 2019-12-09

备案信息

备案号:71275-2020

备案月报: 2020年第3号(总第239号) 2100433B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导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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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导则常见问题

  • 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

  • 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偿多少人头费

    移民搬迁一 次性补助费每人1000元,过渡期生活一次性补助费每人2000元,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从搬迁之日起,政府将继续扶持 20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拓展内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

  • 湖北大中型电站水库坝前雨量水位图像监测糸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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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导则文献

浅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浅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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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的政策精神,结合浙江省台州市长潭水库实例,阐述对当前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理解,并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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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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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 2011-2015 年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 第一章 水库及移民安置基本情况 本章简要描述水利水电 (水库)工程移民方面的背景,主要包括水利水电 (水库) 工程建设、淹没、移民搬迁安置、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以及后期扶持情况。 第一节 水利水电(水库)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简述本辖区 2006 年 6月 30 日前,大中型水利水电 (水库)工程数量和概况, 主要包括:水库名称、所在河流、建设地点 (坝址所在地 )、建设起止时间、水库主要 功能 (如:防洪、发电、灌溉⋯ )、总库容、防洪库容、最大坝高、水库面积、正常蓄 水位、设计防洪水位、校核防洪水位、装机容量、年发电量、灌溉面积、防洪保护面 积、年供水量、工程总投资。 对 2006 年 7月 1日以后建成水库、纳入后扶范围的移民概况进行详细描述。 (主 要涉及安康、汉中、榆林)。 2、工程建成以来发挥的效益。从防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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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经批准的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条年度计划编报的程序、内容和时间。

(一)有关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程序上报本县市区年度建议计划。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有关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并上报本市州年度建议计划。建设项目应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有效批复文件。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在编报建议计划时,应当与县市区充分衔接。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建议计划中未列报的项目不得列入市州建议计划。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对全年的计划统筹考虑,原则上每年上报一次建议计划。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在审核汇总各市州年度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年度建议计划。

(二)年度计划应按资金直补、项目扶持、资金直补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以村为单位分别编制。

1、资金直补计划包括:移民所在村(组)、户数、人数、资金总额等。

2、项目扶持计划包括:综述和项目表。项目表应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项目批准文号等。

(三)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当年9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县市区下年度建议计划。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于10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市州下年度建议计划。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于11月底前汇总编制全省下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建议计划,按有关要求上报。

第五条年度计划的下达

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国家后期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后2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全省年度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计划全部下达到县市区,同时抄送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收到市州转下的年度计划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给建设单位,同时抄送省、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年终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逐级编报年度工作总结、项目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并做好移民规划项目与其它相关规划项目的衔接。

第九条后期扶持项目分为资金直补和建设项目两类。

(一)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应以村为单位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应核定一次资金直补人数,并逐级上报省、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管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200―1000万元的各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抄送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其中: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核)意见和工程咨询部门的咨询评估意见。市州报请省发改部门或省发改部门报请国家审批的项目,应附市州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建设规范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7日前上报本市州上月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六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渠首、泵站、大坝、桥梁、码头等重要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为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转包和分包。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参与和监督县级移民机构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由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组织。

(一)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根据相应行业的规程规范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项目的批准文件

3、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4、竣工决算报告

5、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6、财务审计报告

7、初验报告

8、试运行报告

9、监理报告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验收程序和具体要求由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三)项目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签署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不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计划和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等。

第二十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检查、稽察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法开展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的,拖欠、截留、挤占后期扶持资金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和归还,有关部门应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挪用、骗取、贪污后期扶持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为公告、公示人。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监督电话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管小型水库移民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后期扶持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期限、标准和方式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用于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本条例实施以前已建成的大中型水库库区中的移民贫困地区。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库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采取各种措施,扩大生产门路,并在安排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等各类资金时,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予以优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扶贫、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理等支农资金,统筹库区内资源开发收益等财政性收入,加大对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生产项目开发、生产扶持和库区遗留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引进农业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加强对移民科学文化知识和应用科学技术的培训,提高移民的素质。

第二十九条 为安置移民修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决算手续。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维护移民和移民安置区群众合法权益,管好、用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各项资金,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县政府对全县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县移民局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后扶项目计划的移民村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以水库移民村和移民安置村为项目实施法人单位。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跨行政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移民局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政府批准的移民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按要求报移民部门审核。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移民局核准,报省移民局备案;单项工程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移民局核准,报市移民局备案;单项工程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移民局审核。

第九条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后扶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移民局根据批准的后扶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县移民局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前,应组织力量审查和核定后扶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十二条县移民局提出的年度项目计划由县财政局确定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项目计划报市移民局审查,最后报省移民局审核。

县移民局负责将省、市移民局批复的年度计划及时下达到各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若确需调整,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移民局审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县移民局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上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市移民局备案 。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后扶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前,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后扶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八个百分之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后扶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根据项目等级、行业规范、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支付;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单位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并按照“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及时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单个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由县移民局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移民局组织验收;单个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完工后由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帐”制度。县移民局将后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后扶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对项目前期到竣工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并在一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支出的原始票据和决算情况报县移民局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项目实施单位报帐时应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副本、项目预决算报告和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等,项目支出的原始票据必须由项目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县财政局实行“县级报帐”,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报帐手续审查合格后,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直达项目实施或建设单位。

(一)实行承包的项目,由承建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承包合同约定,分批进行拨款。项目完工后,承建单位及时做好项目决算,按规定程序经县移民局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支付剩余款项,质量保证金按承包合同执行。

(二)未实行承包的项目,项目开工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预付30%启动资金,以后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完工经县移民局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县财政局支付剩余款项。

(三)直接扶持到移民户的项目,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财政局报帐。

第十九条县移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立后扶项目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扶资金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县移民局要对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擅自更改项目计划、拖延建设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不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后扶项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缓拨或停拨后扶项目计划资金。

第二十三条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后扶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规定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规定,未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使用后扶项目资金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追究其责任。

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项目资金的,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后扶项目年度计划在移民网站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本村项目年度计划在本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张榜公布,项目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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