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 颁布时间 1991年06月24日
实施时间 1991年05月01日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东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污染,保障沿线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对香港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东江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深供水工程及其集雨面积内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

东深供水工程集雨面积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东江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东深供水工程沿线的市、县、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质保护目标,制定经济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城镇、工业区发展规模,防治水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遭到破坏。

沿线市、县、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质保护目标负主要责任;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水质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并将水质保护目标的实施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下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水质保护工作情况。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深圳、东莞两市和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处理重大的水污染事故和跨市的水污染纠纷。

沿线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沿线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措施,指导和检查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机构)的工作,依法查处水污染事故,并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水质管理工作。

沿线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管理本镇范围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和贯彻《东江条例》和本规定,督促排污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完成治理任务;定期检查防污设施的运转情况;在发生水污染事故时,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污染事故。

第五条 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卫生、建设、农林、国土、公安等部门,应按《东江条例》规定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东深供水工程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沿线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产发展计划,建立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制。

沿线村镇居民有责任保护东深供水工程的饮用水源水质,制止和检举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东深供水渠(河)道(含雁田、深圳水库,下同)和供水工程系统水利设施,防止供水工程本身造成的污染;搞好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和水质保护工作;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沿线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管理;帮助沿线村、镇做好水质保护工作,并定期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环境管理和水质监测报告。

第七条 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东深供水渠(河)道的水质监测工作。沿线市、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各支流及排污单位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各监测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定期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整理后送省、市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沿线排污单位应落实治理资金,按计划完成自身的治理任务。

沿线城镇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所需的水污染防治经费,分别由东莞、深圳市人民政府从水费分成收入中提取一部分,县、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一部分,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予以适当的补助共同解决。具体数额,由各方按照其受益程度和污染源的轻重情况商定。

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作为沿线水环境监督管理补助费用和水质监测费用,在供水成本中列支。

第九条 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防护区的范围为东深供水渠(河)道、观澜河和清溪水的水体,及其正常运行水位的两岸纵深二公里集雨面积内的陆域。

在水源防护区范围内,从东莞市凤岗镇的沙岭到深圳水库之间的东深供水渠(河)道的水体及其正常运行水位的两岸纵深200米集雨面积内的陆域为一级水源防护区,其余为二级水源防护区。

各级水源防护区的水质控制目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条 东深供水渠(河)道和观澜河、清溪水正常运行水位的两岸纵深30米的陆域为水源防护带。

第十一条 水源防护区和防护带的具体界线,分别由深圳、东莞市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划定;跨市地段由两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在东深供水工程集雨面积内,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生产或储存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电镀、制革、制浆造纸、酿造、漂染以及生产化肥、农药等可能造成有毒污染或严重有机污染的工业企业。

(二)不得新建、扩建使用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硫化物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的企业;现有排放上述物质的单位,其排放量不得增加,排放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未经法定机关登记许可的进口农药和成份不明的农用化学品。

第十三条 在二级水源防护区内,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源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单位及污水直接排入供水渠(河)道的排污口。

(二)禁止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现有存量少于5吨的农药仓库和少于200吨的化肥仓库,经当地县以上(含县,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保留。

(三)不得设置垃圾和废弃物的堆放场和处理场。

(四)禁止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倾倒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五)以石油类为原料或动力的单位必须设置防漏泄的装置。

(六)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配备防渗、防溢、防漏的安全保护装置,方可通行。

(七)禁止新建、扩建采石场。现有采石场必须有切实可行的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八)医疗废水必须经消毒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九)排放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的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关闭或转产。

第十四条 在一级水源防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一切工业项目,现有企业的废水不准直接排入东深供水渠(河)道。

(二)禁止堆放和填埋有可能危及水体的各种废弃物。

(三)未经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的许可。不得在水体中进行捕捞、种植、挖沙土等活动。

第十五条 在水源防护带内,除执行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任何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筑物。

(二)严禁倾倒垃圾和设置厕所。

(三)应在防护带内植树种草,在防护带外缘设置截污沟,防止面源污染。

第十六条 在东深供水工程集雨面积内,居住人口1万人以上(含外来暂住人口,下同)的墟镇,应设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排水管网,并对垃圾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墟镇,应在本规定颁布后5年内完善各项措施。

二级水源防护区内居住人口1000人以上,一级水源防护区内居住人口500人以上的居民区,必须建设生活污水拦截渠道,将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入东深供水渠(河)道。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工业区,应编制环境评价报告书(表)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在东深供水工程集雨面积内,工业区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级水源防护区内建工业区,总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应先征求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直接或间接向东深供水工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当排放污染物总量不能保证各级防护区水质要求时,可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削减其排污量。

排污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水污染的设施。

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东深供水工程水体污染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加重和扩大,并通报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和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个人,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保护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制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和污染危害程度,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五)、(六)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和第十七条规定的,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三)、(四)、(八)项的,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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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常见问题

  • 饮用水源保护注意的问题?

    1、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但不允许排污 2、《方案》未经省政府批准,无法律效力,但有取水口这是事实,现在对饮用水安全很重视,这个方案还是应该认真考虑的。 3、把生产水接到保护区外...

  • 最新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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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文献

基于GIS的黄石市饮用水源水质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 基于GIS的黄石市饮用水源水质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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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地区2009年农村饮用水源水质检测分析 山南地区2009年农村饮用水源水质检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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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了解山南地区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卫生状况,为提高农村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和制定改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及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样品采集和检测。结果共检测91份水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指标进行判定,合格21份,合格率23.08%。结论山南地区农村人口中绝大部分饮用分散式供水为主。由于缺少基本的水处理设施,饮水卫生问题比较突出,存在一些隐患,应加强监管和农村改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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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内容主要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863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为基础,以湖泊水库的水质污染控制为重点,并综合近年来国内外关于地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与控制方面研究成果而编写的一部成果专著。

本书针对近年来我国地表水源,尤其是水库湖泊水质污染的特点和富营养化日渐突出的问题,结合现行地表水源水质标准和饮用水水质标准,对地表水源水质污染的特征、水源水质内源污染及控制技术、水体富营养化及藻毒素监测与控制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重点介绍了以扬水曝气技术为核心的水源水库水质原位改善、水体富营养化与内源污染控制的技术原理、技术方法、应用条件及水质改善效果。

本书可作为从事市政工程、水资源保护、环境科学与工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指导用书,也可作为高等学校相关专业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教学参考书。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标准的限值;水质检验;标准的监督执行。

第1章 地表水源水质污染特征及变化趋势

1.1 地表水源水质污染现状

1.1.1 河流水质现状

1.1.2 湖泊水库水质现状

1.2 地表水源水质污染特征

1.3 地表水源突发性水质污染

1.3.1 突发性水源水质污染事件的分类

1.3.2 突发性水源水质污染的特征

1.3.3 我国突发性水源水质污染事件趋势分析

1.3.4 突发性水源水质污染的应急监测

1.3.5 突发性水源水质污染物及应急处理

1.3.6 突发性水源水质污染应急处理事例

1.4 地表水源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

1.4.1 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方法

1.4.2 国内外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

1.4.3 优先控制污染物在水环境中分布简介

1.5 水源地保护与污染控制

1.5.1 水源地保护规划

1.5.2 水源保护区流域污染控制

1.5.3 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1.5.4 水源保护区管理

参考文献

第2章 水源水质标准与饮用水水质标准

2.1 水源水质标准的发展

2.1.1 水源水质标准的制定方法

2.1.2 我国水源水质标准的发展

2.1.3 国外水源水质标准的发展

2.2 国内外水源水质标准的比较

2.3 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发展

2.3.1 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发展

2.3.2 国外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发展

2.4 国内外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比较

2.4.1 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对比

2.4.2 新国标(GB 5749-2006)与其他饮用水标准的对比

2.5 我国水源水质标准与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分析比较

2.5.1 原有标准的分析比较

2.5.2 现行标准的分析比较

2.5.3 两个标准的协调与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章 水源水质的内源污染及其控制技术

3.1 概述

3.2 地表水源水体的内源污染

3.2.1 内源污染的产生及危害

3.2.2 地表水源水体内源污染特征

3.3 地表水源水体水动力特征与水质污染

3.3.1 水源水体水环境特征

3.3.2 浅水水库/湖泊风浪冲刷与水质污染特征

3.3.3 深水湖泊/水库水力分层与水质污染特征

3.3 西安市J水库水力分层特征及水质污染状况

3.4 水体沉积物中污染物的释放规律

3.4.1 磷的释放规律

3.4.2 氮及有机质释放规律

3.4.3 铁、锰释放规律及沉积物中重金属形态分布特征

3.4.4 沉积物中重金属形态分布特征

3.4.5 污染物释放过程中的相互联系与影响

3.5 内源污染控制技术

3.5.1 混合充氧控制技术

3.5.2 物理控制技术

3.5.3 化学控制技术

3.5.4 生态控制技术

参考文献

第4章 水体富营养化与藻毒素检测控制

4.1 水体富营养化

4.1.1 富营养化及分类

4.1.2 富营养化的形成机制及评价方法

4.1.3 富营养化的特征及危害

4.2 藻类及其生长繁殖

4.2.1 藻类的种类及其特性

4.2.2 藻类的生长与繁殖

4.3 藻类生长模型

4.3.1 浮游植物通用增长模型

4.3.2 藻类生长模型

4.4 水中的藻毒素

4.4.1 藻毒素污染现状

4.4.2 藻毒素的种类、结构及性质

4.4.3 藻毒素的产生机理

4.4.4 藻毒素在水体中的转化迁移

4.4.5 藻毒素的危害

4.5 藻毒素检测方法

4.5.1 藻毒素检测方法简介

4.5.2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SPBHPLC)检测法

4.5.3 高效液相色谱电喷雾质谱联用(HPLCESI/MS)分析法

4.6 水中藻毒素的提取纯化与鉴定

4.6.1 铜绿微囊藻的培养

4.6.2 微囊藻毒素的提取和纯化

4.6.3 原水中藻类产毒类型和产毒强度的确定

4.6.4 测试方法小结

4.7 水中藻类及藻毒素的去除

4.7.1 处理技术简介

4.7.2 水中藻类及藻毒素的去除技术研究

4.8 水中藻毒素的预氧化反应动力学和降解机理探讨

4.8.1 研究条件与方法

4.8.2 藻毒素降解动力学模型

4.8.3 藻毒素预氧化降解机理

4.8.4 藻毒素降解机理小结

参考文献

第5章 水源水质改善的扬水曝气技术

5.1 扬水曝气技术研究背景

5.2 扬水曝气改善水源水质的技术原理

5.2.1 扬水曝气器的工作原理

5.2.2 扬水曝气器的水质改善原理

5.3 扬水曝气器结构设计与优化

5.3.1 结构设计

5.3.2 气室结构优化

5.4 扬水曝气器提水流速数学模型

5.4.1 模型建立

5.4.2 模型验证

5.4.3 提水能力与结构参数和运行变量的关系

5.5 曝气室氧传质模型

5.5.1 模型建立

5.5.2 参数确定

5.5.3 模型验证

5.6 曝气室提水性能模型

5.6.1 模型建立

5.6.2 参数确定

5.6.3 模型验证

5.7 扬水曝气水质改善系统

5.7.1 扬水曝气水质改善系统的组成

5.7.2 压缩空气制备

5.7.3 压缩空气输送

参考文献

第6章 扬水曝气技术控制水源水库内源污染

6.1 水库水质污染原因分析

6.1.1 水库概况

6.1.2 水源水质问题

6.1.3 水源污染原因分析

6.2 扬水曝气技术抑制沉积物污染释放的工程应用

6.2.1 扬水曝气系统简介

6.2.2 扬水曝气系统布置

6.3 扬水曝气混合水体的流场与充氧过程模拟

6.3.1 数学模型

6.3.2 物理模型与边界条件

6.3.3 模拟计算

6.3.4 模拟结果分析

6.4 扬水曝气控制沉积物中污染物释放的效果

6.4.1 扬水曝气系统运行

6.4.2 扬水曝气水质改善效果

6.5 扬水曝气系统经济分析

6.6 扬水曝气抑制沉积物中污染物释放的应用条件

6.6.1 抑制氨氮释放的应用条件

6.6.2 抑制磷释放的应用条件

6.6.3 抑制有机物释放的应用条件

6.6.4 抑制铁、锰释放的应用条件

参考文献

第7章 扬水曝气技术控制水源水库/湖泊的富营养化

7.1 藻类的上浮特性及阻止藻类上浮的水力条件

7.1.1 水环境特征及藻类悬浮机制对藻类生长的影响

7.1.2 藻类在静水中的竖向分布

7.1.3 铜绿微囊藻在静水中的上浮速度

7.1.4 阻止微囊藻上浮所需的下向流速

7.2 扬水曝气技术控制藻类生长的应用研究

7.2.1 扬水曝气技术控制藻类生长的工程应用简介

7.2.2 实验期间原水水质与水量

7.2.3 扬水曝气技术控制藻类生长的效果

7.3 扬水曝气技术控制藻类生长的作用机理

7.3.1 扬水曝气器对流速分布的影响

7.3.2 扬水曝气器对藻类分布的影响

7.4 扬水曝气技术控制藻类生长的应用条件

7.4.1 水深条件

7.4.2 混合条件

7.5 扬水曝气技术控制藻类生长的作用范围模拟

7.5.1 物理模型与边界条件

7.5.2 流速场及控制藻类生长的作用范围

7.5.3 水深对控制藻类作用范围的影响

7.5.4 扬水曝气器流速对控制藻类生长作用范围的影响

7.5.5 扬水曝气器出水口角度对控制藻类生长作用范围的影响

参考文献

第8章 扬水曝气一生物净化组合水源水质原位改善技术

8.1 水源生物净化技术概述

8.1.1 生物制剂投菌技术

8.1.2 生物膜技术

8.2 扬水曝气-生物接触氧化组合水源水质原位改善技术

8.2.1 扬水曝气与生物接触氧化组合原理

8.2.2 扬水曝气与生物接触氧化组合方式

8.2.3 扬水曝气-生物接触氧化试验研究

8.3 高效脱氮微生物制剂水源水质改善技术

8.3.1 贫营养高效反硝化菌的驯化

8.3.2 贫营养高效反硝化菌的分离

8.3.3 贫营养高效反硝化菌处理微污染原水

8.3.4 贫营养高效反硝化菌脱氮效果影响因素

8.4 高效脱氮菌剂固定化载体净化微污染原水

8.4.1 高效脱氮微生物菌剂在生物填料上的固定化

8.4.2 高效脱氮微生物固定化载体水质改善效果

参考文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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