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02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程念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设计及施工;园林绿化(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家政服务;清洁服务;搬运服务;植物租摆;房屋的修缮;设施设备维护及维修(不含需取得许可德项目);道路保洁;停车场管理;化粪池清理;污水管网的维护及维修;清洁环卫管理;日用百货、五金销售等。 

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年02月27日
总部地点 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城墙路

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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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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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物业管理模块 品种:扩展模块;型号:D4M003;产品组:DEL;库存类型:IND;交货期(工作日):60;最小起订量(个):2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施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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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物业管理模块 品种:扩展模块;型号:D4M002;产品组:DEL;库存类型:IND;交货期(工作日):60;最小起订量(个):2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施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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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 重庆市汇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如何?

    具体的地址是: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科技产业开发区23号 主要经营:物业管理服务。 销售:日用百货。等产品。 良好的企业环境,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用心服务于客户,...

  • 重庆市汇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如何?

    听说不错。重庆市汇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属于房地产名下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住房一体化,员工素质高,服务态度好,上门服务很贴心,物业设施齐全,办事效率高,很不错。

  • 重庆渝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哪里?

    你好, 重庆渝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90号。 主要经营物业管理(凭资质证执业),房屋中介(凭资质证执业),房屋租赁。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献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绩材料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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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绩材料 x市 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绩材料 x市 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年 4 月 30日,自公司起立以来,秉承着 "团结、 务实、拼博、创新 "的企业精神,以科学化、 规范化、专业化的 物业管理 服务为广大业主打 造绿色人居生活, 用一流的物业服务为业主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园; 为企业创造价值; 为社会 创造和谐;为员工创造机会。 目前,x物业在管的项目为 x 商品房住宅小区, 项目占地 204714㎡,总建筑面积 630000 ㎡,共分三期开发,其中:一期用地面积 41825 ㎡,总建筑面积 143321㎡,包括地上建筑 面积 110685.8㎡(含 1239 套住宅建筑面积 107179.7 ㎡,商业中心 3464 ㎡);地上建筑面 积 32635.3 ㎡ (含商业中心 3700 ㎡;车库 21808.7 ㎡;人防工程 7126.6㎡ )。该项目一期已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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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协议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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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承包协议   发包单位: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公司对接管物业小区的服务质量,根据《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名称:   二、承包方式:对项目实行整体承包   三、承包期限:壹年,从 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日止。   四、承包内容: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伍万元承包费用,对嵩基温泉花园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付赢亏,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法定代表人不得变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经营状况及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二>甲方义务:甲方给乙方提供公司印鉴及各种证照,并协助乙方做好证照年检及帮助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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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面:能容纳近千人的地下员工餐厅,为入住中华商务中心的所有公司职员解决了工作就餐难的大问题;24小时安全监控及巡视的安管服务。真正高品质的办公环境。

在公司的精心管理下,该项目获得“2006年度石家庄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2006年度治安管理先进单位”等称号。

在公司的精心管理下,鑫浩物业获得“2006年度石家庄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2006年度治安管理先进单位”“模范员工之家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 “优秀人事代理单位”等称号。

鑫浩物业其他项目有:

市中医院项目;槐安路西二环项目;时光街附近项目;上庄西山御园别墅项目;平山温塘项目;桥东建华商场附近小区项目等。

河北鑫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简介

中华商务中心为河北鑫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管理的项目。

中华商务中心项目独特的凯旋门设计结构成为石家庄中央商务区一座标志性建筑。中华商务中心功能设置齐全完善,-F3设备间,-F2~-F1地下停车场,F1大堂、商务中心、银行,F2~F4商务,F6~F25商务办公写字间。完善的配套设置、便利的交通条件为业主及消费者们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Real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C.R.P.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专业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双向”服务方针,积极为政府决策服务,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做好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行业理论,传递行业信息,交流行业经验,推广行业先进管理制度和方法,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开展行业培训和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培育、发展重庆物业管理市场,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重庆市主城区内;本会将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完善各分支机构设置事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参与行业立法调研和有关行业的政策决策论证,反映行业的诉求,提出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监督执行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倡导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统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各类技术标准与规范,完善行业管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四)了解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探索、研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指导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等涉及行业的工作,为会员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和行业动态,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为会员及社会提供行业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各类业务讲座、培训及再教育,为会员培训管理、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正当行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培育业主消费意识,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业主、业委会和会员之间的物业管理矛盾,促进三者关系和谐。

(七)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加强重庆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代表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交流情况和合作以及参加有关活动,扩大重庆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内外的影响,为本市行业开拓外地市场创造条件。

(八)协助和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九)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开展各种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

(十)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须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单位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地方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组织。单位会员担任副会长和副秘书长,须经会长会审定个人资格,交理事会通过。

(二)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注册物业管理师、专家、学者、行业资深人士或从事行业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机构负责人;个人会员可经会长会审定资格并由理事会通过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本会和行业声誉者;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

(四)自动提出退会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计划和收支决算报告;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二)、(三)、(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出的决定须经到会2/3以上通过;会长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所作出的决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作出的重大决定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

会长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和突发性应急事宜;

(二)研究决定秘书处提出的近期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四)研究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审定会员申请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等人选的资格;

(六)向理事会提名本届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人选;

(七)向理事会提名下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通过;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受会长委托的事务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兼任会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程序:本会因故需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25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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