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 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 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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