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 加强消防专业 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 防设施检测、 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 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 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 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一级注册 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 法另行制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