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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医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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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 “综合医院 ”: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 24 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 1.0.4 条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 1.0.5 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 1.0.6 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以及国家 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 第 2.1.1 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

建筑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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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标准 (一)甲级 l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 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5项 工程等级为一级 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 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8人、8人、 10人;其中一级注册 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 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建筑设计 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 少于 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 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 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 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 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键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平方米。 (二)乙级 1、从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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