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 [2007]101 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78 号)。 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等 11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 32 号); 5、《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 建管 [2016]1181 号)。 二、办理条件 : 1、获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超过 3年未注册的,需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 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交材料: (窗口接收材料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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