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 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 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 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 其他设有消防 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 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 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 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 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 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 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消防员负责防火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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