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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消防验收规范(防排烟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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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排烟系统篇) 1.1 设备及配件进场 1.1.1 一般规定 1 主要设备应有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 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所有产品的型号、规格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参加人员为建设、监理、施工和厂商等方单位的 代表。 3 设备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4 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应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防止因搬运或吊装而造 成设备损伤。 1.1.2 风 管 1 普通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风管的钢板或 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 7.1.2 的规定。 表 1.1.2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 mm) 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 b 送风系统 排烟系统 b≤320 0.5 0.

消防排烟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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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文档 -- 返 回--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 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 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 长度超过 20m的内走道。 (2) 面积超过 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 间。 (3) 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 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20m / s 。 (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 应大于 15m / s 。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 7m / s ;排烟口的风速不应 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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