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 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实行消防 安全 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对高层建 筑的 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 专 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消防安 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 ,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 分的 消防安全负责 ,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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