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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消防救援窗-救援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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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窗 1、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2.5 条中有 具体规定: “7.2.5 供消防扑救人员进入的窗口的 净高度和净宽 度均不应小于 1.0m ,下沿距室内地面 不宜大于 1.2m , 间距不宜大于 20m 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设 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 对应。窗口的玻璃应 易于破碎 ,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 明显标志 。” 2、 (1)建筑物与 消防车道 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置直 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 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 0.8m ×1.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 1.2m ,该 窗口间距不应大于 20m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 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设置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 36m 的住宅建筑,其他 一类、二类

消防救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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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救援设施的布置 (一)消防电梯检查内容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 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 建筑 和建筑高度 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 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 地下或半地下室 ;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 大于 3000m2 的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 且每个防火分区 不应少于 1 台。 7.3.3 建筑高度 大于 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 ,每个防火分区内 宜设置 1 台 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 2 人的高层塔架 ;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 的丁、 戊类厂 房。 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 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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