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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砌体配筋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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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配筋砌体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配筋砌体工程除应满足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6 章的规定。 说明: 8.1.1 为避免重复,本章在“一般规定” 、“主控项目”、“一般 项目”的条文内容上,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6 章的规定。 8.1.2 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 将模板内的落地灰、 砖渣和其他杂物清理干净, 并在结合面处注入适 量与构造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振捣时,应避免触碰墙体, 严禁通过墙体传震。 说明 8.1.2 本条这些施工规定,是为了保证混凝土的强度和两次浇捣 时结合面的密实和整体性。 8.1.3 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中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 50d,且其水 平或垂直弯折段的长度不宜小于 20d 和 150mm;钢筋的搭接长度不 应小于 55d。 说明: 8.1.3 配置在砌体水平灰缝中的受力钢筋,其握裹力较混凝土

规范-砌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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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选修课) 房屋建筑工程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11 本规范分 11 章, 3 个附录,共 162 条,其中强制性条文 12 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砌石工程。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配套使用。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章 基本规定 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要求。 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材料。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砌筑完基础或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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