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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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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 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 、经营以 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 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 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 统筹、协调,并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 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优惠政 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 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方便群众、

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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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 20号 《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已于 2008 年 7月 25日经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的方式 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物品、 技术和服务的展览、 展销等商务活动, 包括商品展销 会和其他商务会展。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 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 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 组织 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具体会展事项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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