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05.26
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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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 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 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 适合中 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适用性, 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 要达到一 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 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 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 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 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住房 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 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这类住宅因

南乐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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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乐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讨 论 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管理,进一 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促进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 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 号)、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 号)和《濮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 实施办法》(濮政 [2010]50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 销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下达的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成后以微利 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 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应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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