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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9
关于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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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 筑”。为落实文件精神,按照全国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试点省 建设的总体安排, 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加快推进全省木结构建筑 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总体 思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 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资源链、产业链、技术链”和“政策体 系、标准体系、市场体系”为核心,以推广应用木结构建筑为主 线,以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示范园区、 生产基地、示范项目为载体, 着力提高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科技创新、 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能力。通过试点省建设, 探索建立适合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 管理程序、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和运行机制, 为国家推

木结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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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建筑 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 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11.0.1 的规定。 表 11.0.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 顶时 ,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 ,采用难 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 ,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 ,其他部分均 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 ,且不宜采用可燃性构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Oh。 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 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 600m2且防火墙 间的建筑长度小于 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 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l 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的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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