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 筑”。为落实文件精神,按照全国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试点省 建设的总体安排, 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加快推进全省木结构建筑 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总体 思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 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资源链、产业链、技术链”和“政策体 系、标准体系、市场体系”为核心,以推广应用木结构建筑为主 线,以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示范园区、 生产基地、示范项目为载体, 着力提高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科技创新、 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能力。通过试点省建设, 探索建立适合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 管理程序、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和运行机制, 为国家推
木结构建筑 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 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11.0.1 的规定。 表 11.0.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 顶时 ,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 ,采用难 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 ,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 ,其他部分均 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 ,且不宜采用可燃性构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Oh。 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 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 600m2且防火墙 间的建筑长度小于 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 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l 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的住宅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