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05.26
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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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文件 锦 州 市 财 政 局 锦建发 [2010]20号 关于印发 2010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 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 现将《锦州市 2010 年度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2010 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 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 一、规费标准及计取基数 1 、工程排污费暂按 1.00 元 / ㎡ 计取 ,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暂按建安工作量 的 0 .12% 计取 ; 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 , 根据缴款有效原始凭证进行调整。 2 、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标准按已核定的施工企业 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详见各施工企业 <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 )。 3 、规费以人工费 + 机械费之和为基数(

《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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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7号《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 10月 22 日 字体: 大 中 小 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 , 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的行 为 ,有效利用政府债务 , 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 ,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或者合法提供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 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 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 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四条 政府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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