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的通知 郑政 [2011]3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完善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制度, 有效盘活国有土地资产, 维护国 家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储备管 理办法〉 郑政 [2011]32 号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7]277 号)和《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市 政府令第 10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和上街区)国有土 地的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购)的和旧城改造需要收购的国有土地, 以及司法机